[權益] 勞雇可否逕行約定延長或縮短預告期間?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9/02 10: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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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如係為勞工之利益而延長、縮短者,例如於勞工自請離職、自請退休時,縮短預 告期間;於雇主資遣勞工時則延長預告期間,自無不可。但如係為雇主之利益而延長、縮 短者,例如,於勞工自請離職、自請退休時延長預告期間;於雇主資遣勞工時則縮短預告 期間,其約定無效,並逕予勞動基準法取代之。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2.19勞資二字第6099號函。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I8_MapH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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