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公司業務緊縮時勞工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事業單位有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
費。至於,是否資遣或資遣那些勞工乃是雇主之權利;換言之,只有雇主始得以該款終止
契約,勞工自不得依該條而有所請求。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2) 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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