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盡的責任有哪些?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9/16 11: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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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進行資遣勞工時,應盡法定責任為: 預告責任:依勞工服務年資不同分別給與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分別為年資三個月以 上一年未滿者,於10天前預告;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天前預告;年資三年以上 者,於30天前預告。若未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工謀職假:勞工於預告期間,每週可請二天謀職假,請假期間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發給資遣費:依勞工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本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比 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資遣通報: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資遣勞工後,應依法開立非自願性離職書給予勞工。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2)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IDdrKy6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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