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盡的責任有哪些?
雇主進行資遣勞工時,應盡法定責任為:
預告責任:依勞工服務年資不同分別給與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分別為年資三個月以
上一年未滿者,於10天前預告;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天前預告;年資三年以上
者,於30天前預告。若未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工謀職假:勞工於預告期間,每週可請二天謀職假,請假期間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發給資遣費:依勞工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本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比
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資遣通報: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資遣勞工後,應依法開立非自願性離職書給予勞工。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2)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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