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間之差異?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11/18 14:4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按勞動基準法僅言及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應盡補償之責,卻未對「職業災害」作明確定義 。因此,實務上均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 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 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另行判斷該災害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如果是 ,再判斷災害與業務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即「業務起因性」。 至於「職業傷害」則當參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例如 ,上、下班途中事故,即屬之。另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職業災害」 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 「職業災害補償」是一種制度,採「無過失主義」針對受到職業災害的勞工,提供及時有 效的現金工資給付、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之措施。 參考法源: (1)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IYRTvuS (TaiwanJobs)
文章代碼(AID): #1IYRTvuS (TaiwanJo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