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二年未痊癒,雇主是否必須給付40個月工資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11/25 09: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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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災之勞工經治療二年後仍未痊癒者,雇主是否必須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作為工 資終結? 雇主須為工資終結之要件為: 勞工罹災後經二年治療屆滿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殘廢給付標準。 以上三個要件要同時成立,雇主才得以考慮是否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工資,日後即可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這項規定並不是強制性。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87.11.18台勞動三字第048504號函)。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Iagf_ak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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