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二年未痊癒,雇主是否必須給付40個月工資
罹災之勞工經治療二年後仍未痊癒者,雇主是否必須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作為工
資終結?
雇主須為工資終結之要件為:
勞工罹災後經二年治療屆滿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殘廢給付標準。
以上三個要件要同時成立,雇主才得以考慮是否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工資,日後即可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這項規定並不是強制性。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87.11.18台勞動三字第0485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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