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未立即辦理參加勞保?
勞工到職後,雇主未立即辦理參加勞保,而發生保險給付無法申請,雇主是否應負賠償之
責?
按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的勞工,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之投保單
位,均應得參加勞工保險。另據同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列
表通知勞保局,辦理投保手續;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受僱日起至參
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
單位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應注意的是,受僱單位勞工5人以上者,是強制投保單
位,而在5人以下者,則為任意投保單位。該應負之責任有所不同。
參考法源:
(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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