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雇主或民眾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如何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9年前 (2016/05/23 09:4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 ,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4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 達2,781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 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1,090件、586件及515件,以上合計占該年 度訴願案件比例近8成,又訴願決定撤銷及不受理(例如:縣市政府自行撤 銷原處分等)者,共計239件,約占決定案件數1成左右,可因訴願制度獲得 救濟。 勞動部表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最常見者為雇主未依 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未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之 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勤時間,以致被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5項裁罰,而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 ,或是誤以為已經排定每日固定班表、公司採責任制管理,而無須再另外準 備員工出勤紀錄等。依今(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規定,雖然 可以在工作規則與勞工約定上下班不打卡,但雇主還是要每天記錄勞工出勤 情形至分鐘為止。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 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以強化 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就業服務法》訴願案部分,常見為訴願人經營 餐廳、小吃店,訴願人之外國籍友人至店內順手幫忙客人點餐、洗碗,直轄 市、縣(市)政府會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 事工作之規定予以裁處。而訴願人常以並無給付該外國人薪水,或該外國人 僅是好意幫忙為其主張,但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雖訴願人與此 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無給付薪水報酬,但未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申請許可,而讓該外國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 為,即違反該條規定。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 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 度尋求救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2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wanJobs/M.1463967980.A.4BE.html
文章代碼(AID): #1NGc3iI- (TaiwanJobs)
文章代碼(AID): #1NGc3iI- (TaiwanJo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