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 引述《becharm (討厭學人鬼)》之銘言:
: 第六條提到:
: 各校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曾記二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
: 二 曾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下。
: 三 曾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
: 請問:
: 1."不得考列"是什麼意思或是用意何在?
: 2.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是什麼意思?又考列的部分是指哪些?其用意何在?
: 煩請各位解答一下,
: 謝謝!
一般而言,教師若為犯大錯或者被記過或者事病假超過14天,考績大多考列四條一款
不得考列,簡單說就是要考列哪一條哪一款以上!
現職合格教師任教滿一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結果為符合
四條一款者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二款者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三款者 留支原薪
四條四款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考列項目各校訂定
不外乎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
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各種參考書或測驗紙者。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四條一款),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
(七)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以次資料來源參考http://dns.shes.tpc.edu.tw/~people/b3.htm
詳細情形您可自行上網查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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