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留職停薪可以幾年呢???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流浪地圖)時間17年前 (2007/05/22 12: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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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mixbaby (史上最機車)》之銘言: : 如果考上台灣的碩士 : 留職停薪兩年 : 之後 又考上國外的碩士 : 可以再留職停薪嘛??? 釋十七、 申請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次數及期限。 教育部88.7.17台(88)人(二)字第88079147號 一、 查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一 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予留職停薪……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或研究 ,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三、自費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出國進修或 研究,並經核准者。……(第二項)……五、自行申請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與業務有關之 全時進修,並經核准者。……」第五條規定:「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第二項第五款最長 為一年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 五款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公職期間,均以一次為限。」 二、 關於申請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次數及期限疑義一節,依上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不得 超過二年期限,至留職停薪期滿時,如有必要得申請延長一年。如第一次申請留職停薪期 間一年(或不滿一年),於申請延長時,得延長二年(或二年以上),惟申請留職停薪期 間前後併計不得超過三年。又申請留職停薪二年者,如申請延長留職停薪,最多以一年為 限。至於出國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本辦法已明定「服公職期間,以一次為限」,即是項留 職停薪人員,僅得以出國進修或研究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次且含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期限。 三、 茲以本部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六○八五三三○號函釋:「 鑑於教師法規定進修、研究為教師之權利亦為義務,故教師參加國內進修、研究得依『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留職停薪;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留職停薪並不受一次 限制。」準此,教師得不受上開函釋留職停薪一次之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119.129
文章代碼(AID): #16KdJbsN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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