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唱「強姦老師」生遭體罰
推s大的這篇文章~
對學生一種已經違反法律的行為(強姦的言論),
施以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暴力)加以制止,
這並不是身為教育單位應該做的事.
因此本篇新聞的輔導組長的行為,
很不適當.
其實,
我自己之所以在補習班教書,
除了當不成學校老師之外,
也是因為學校並不能選擇學生,
而補習班比較可以,
而現在的學生真的很難教,
有時當個教書匠,
比起負擔教育的責任,
真的輕鬆太多太多.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
音樂老師也許應該跟公民老師討論一下,
對學生施以法治教育,
另外老師也許可以做一些相關的動作.
首先,
刑法18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人,
的確是不罰,
原因是不具備有責任能力.
然而,
事實上對於12歲到14歲的人,
其實是可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
(少事法第2條,範圍為12-18歲).
因此,搭配少事法第3條的規定,
國中生大多滿12歲,
若有違反刑事法律,
可以移送少年法院,
而且可以移送的原因還比成年人更寬鬆(前置).
舉例來說,
一般犯罪(除重罪外),
成年人不會因為預備行為而構成犯罪,
進而被移送.
也就是原則上都不處罰預備犯.
少年則不同,
雖也不構成犯罪,
但依照少事法第3條管轄的規定,
第二項明定有犯罪之虞者依本法處理,
第二項第八款,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明定少事法會處理預備犯的少年.
未滿14歲的少年無責任能力,
但基於教育的立場,
會前置法律處理的階段,
在有預備犯罪的情況下,
可送少年法院.
這部分可向學生說明,
自己其實並不是不用上法院受審,
相反的被法律介入的機會更大.
而少年法院可裁定少年進入少年觀護所收容(少事法第26條).
雖然不對也不太一樣,
不過跟學生說明,
觀護所就很類似監獄了~
其次,
關於學生所涉及的刑事法律,
也是少年法院是否裁定收容的關鍵,
學生口口聲聲說的要強姦老師,
事實上非常嚴重.
可能涉及的犯罪或行政罰如下:
1.真的強姦的話
刑法221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
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是夥同其他人強姦老師
刑法222條第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是強姦未遂依然如前面兩點處罰(221二項,222條二項)
4.只是說說的話,仍有可能構成刑法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5.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
任何女性聽到對方要強姦自己,
難免心生畏怖,
可能構成性騷擾.
可處以行政罰的罰鍰.
ok,
學生可能想到,
反正自己不算犯罪,
就算了,
可是其實,
除了刑事犯罪外,
民事上的法律責任也是可以教導學生的.
民法184條第一項,侵權行為的概括規定,
民法18條對人格權的規定,
民法195條對人格法益保護之規定,
老師對於自己的名譽,
對於自己的(身體以及心理)的自由,
都受法律的保護.
學生堂而皇之說要強姦自己,
對自己人格法益,心理意志自由,
人性尊嚴,
可能會有危害.
可提出告訴,甚至可要求慰撫金(精神賠償).
雖然這部分可能有疑義(要告了才知道),
但老師維持自己的人格權,
自己的人性尊嚴,
是可以對學生提出民事訴訟的.
那,
告贏了呢?
就家長賠錢.
民法187條,
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當然,
這賠下去之後,
法定代理人對小孩就有內部求償的權利.
老師在遇到這種事情後,
建議應該疾言制止,
告訴學生老師心理已經覺得不尊重,
請其停止.
並且告訴學生老師其實可以採取法律措施,
就算不採,
學生尊敬老師也是應該的行為.
而配合公民老師在課堂上對於學生的法治教育,
以及老師當場主張自己將有相關權利,
都是可行的方式.
另外就是跟家長談吧!~
教育的確是要學校與家庭雙方合作的事情.
以上,
是個人小意見,
說錯了請大家糾正.
因為我知道現在中等學校的公民老師,
很多都是具備有很專業的法律素養,
跟我相同是法律系畢業的也多的是,
班門弄斧了,很抱歉,
請各位老師鞭小力一點.
萬分感謝.
※ 引述《share777 (陳小弟)》之銘言:
: 小小回應一下:
: 現在社會上在『偏頗的人笨主義護航下』,放任這種白目學生而不能約束他們,
: 好像只要你是學生,做什麼都沒關係,也不用負責任,
: 等到這群白目的學生成年後,甚至是還未成年觸犯法律時,直接接受法律的制裁,
: 每次看到未成年學生殺人放火搶劫被抓時,怎麼沒看見某基金會出來說:
: 學生是第一次犯法,等他們殺人放火搶劫累了,覺得不好玩了,自然就不會再做了!!!
: 那些高高在上的基金會就只會打嘴泡而已,導致現在的老師普遍不太能合理的管教學生,
: 我指的當然不是體罰,而是合理的處罰,但某基金會總是喜歡把體罰和處罰混為一談,
: 每次只要抓到一些東西就喜歡大肆宣染,無論學生做什麼,感覺最後學生都像英雄一樣,
: 像今天這個例子,如果單從上面的文章來看(當然媒體說的話也不用全信!)
: 『如果』真的是以上的情況的話,難道沒有可以處置學生的方法嗎?
: 當然不是說要把學生抓去槍斃,但也絕對不是學生什麼責任都不用負吧,
: 當然還包含學生家長的責任,畢竟學生還未成年,
: 但至少一定要讓學生知道『他是錯的!』,並且『下次不會再犯』!!
: 當然動手的老師也有不對,但從以上的處理,你們覺得那個學生知道他錯了嗎?
: 萬一這個官司最後他贏了,他還會被至少家裡的人當成英雄看待,因為贏了不少錢.....
: 然後等到他某一天走在路上又『性騷擾』下一個女生,(那個行為就叫做性騷擾!)
: 而那個女生剛好是你們的老婆、姊姊、妹妹、女兒.....等女性的親人,
: 你們心裡會怎麼想?
: .
: .
: .
: .
: .
: 很抱歉!本人的想法絕不會是打高空的那一套~
: 基本上那個白目的人我是不會讓他平平安安的走回家裡的!
: 你說我用暴力是不對的,等哪一天你的親人被○○時(○○的字自行填空),
: 你能平靜的和加害者坐下來說:你願意原諒他!
: 那時再來討論,扯遠了~主題拉回來,
: 重點是現在學校的管教方式被綁手綁腳,甚至有學生家長把告老師當成一棵搖錢樹,
: 表面上都是為了學生好,但就上面那個例子,反而會害學生的價值觀扭曲,
: 導致他之後遭受到更嚴厲的處理!(甚至是被人動用私刑!)
: 『偏頗的人笨主義那一套』到底是在幫學生還是害學生?
: 就由各位自行判斷囉~
: 純粹抒發個人感想~看不慣的你就當沒看見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7.77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59.115.17.77 (11/03 02:52)
推
11/03 02:59, , 1F
11/03 02:59, 1F
推
11/03 07:47, , 2F
11/03 07:47, 2F
推
11/03 07:59, , 3F
11/03 07:59, 3F
推
11/03 10:48, , 4F
11/03 10:48, 4F
推
11/03 12:47, , 5F
11/03 12:47, 5F
推
11/03 19:39, , 6F
11/03 19:39, 6F
推
11/03 20:29, , 7F
11/03 20:29, 7F
推
11/03 23:43, , 8F
11/03 23:43, 8F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18.161.36.26 (02/13 01:06)
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06
191
227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