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小朋友在報台的幹訐...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時間18年前 (2007/11/03 23: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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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hs88 ()》之銘言: : 最近發現六年級小女生班上有很嚴重的小團體現象 : 雖然我不是班導師 : 但我也好奇想要了解她們在搞什麼 : 前陣子在上課前有個女生幹訐A女 : 過幾天換A女聯合其他女生幹訐B女 : 每天都上演不同的幹訐戲碼 : 後來又在她們報台上指名道姓用三字經幹訐對方... : 不知道這樣是否違法? : 因為小六剛好也上到法治相關議題 : 如果我是被幹訐學生的家長能要求賠償? : 她們導師也不知道是心寒還是已經麻痺不想管了 : 這種事三不五時就上演 : 女生一直都是很難懂..呵... 基本上若論刑法,只罵髒話 已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公然,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學校本身即是一個開放場所,可讓不特定的師生所見所聞 但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 也就是被罵的被害人若認為有需要提告 才會追究 若不主動提告,則檢調則因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而不會介入發動刑罰權 且刑法對於年紀太小的對象(未滿十四歲)也會採取不罰 也就是說以國小年紀的小朋友,雖然已違法 但因年紀太小的關係,無責任能力,是故不罰 但等他們將來以後長大到十四歲以後還罵人髒話就可以罰了 若有具體指稱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則成立310的毀謗罪 與公然污辱的不同在於公然污辱是抽象的指稱 舉例來說: 甲罵A是妓女-公然污辱 甲說A在B棟大樓的A號房當妓女接客-毀謗罪 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歸屬於刑法的部份 被害人也可因為名譽受損,另行在民法的部份要求賠償金錢 因為民法規定當你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財產、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可要求賠償相當金額 而民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規範,則不同於刑法 即便他是屬於7歲~20歲間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只要有覺知他所作的行為對他人產生侵害 即須負責,故理論上應該是在可以民法請求賠償 但實務上,我不清楚 因此你會看到有類似的新聞是說 罵了人家幾句話,結果要罰幾萬塊的新聞 這是屬於民法的民事訴訟賠償部份 也就是說罵人髒話(公然污辱罪的部份)可能負起的法律責任 包含刑法跟民法兩部份 刑法:拘役(一天以上,未滿六十天內)、三百元以下 民法:可視嚴重性由被害人提告要求賠錢 以上等等,希望有幫助到你^_^ 資料來源:一個考上法院工作的待業者 有去補習班補過一些法律知識的人 -- 白髮三千橫世態 玉骨冰心縱蒼穹 風節自古如殘照 青袍一舞笑人庸 魔界第一軍師 白無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42.193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3 23:47)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3 23:53)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3 23:54)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3 23:59)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4 00:00)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4 00:01)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4 01:26) ※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4 01:27)
文章代碼(AID): #17B9RrPk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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