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罰站≠妨害自由 檢認不違管教 2010-8-17
罰站≠妨害自由 檢認不違管教 2010-8-17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市某國中學生遲到被訓育組長罰站、撿垃圾,家長控告校
長、教導主任及訓育組長3人涉嫌妨害自由,南投檢方不起訴處分,家長不服聲請再議,
檢方重新偵辦後,16日仍予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投檢重新偵辦 仍不起訴
校方得知不起訴處分偵結後表示,被告等行政人員終於可以放下心中的石頭了,這樣的結
果,對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較有保障,不過校方早已利用教師進修機會,一再教育老師,
管教學生要更小心,同時使用技巧,以免不小心觸法。
這件引發全國關注的學校訓導人員因學生常遲到,施以中午罰站、撿垃圾處罰,並在朝會
中稱該學生是「遲到大王」,被學生家長控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其中「妨害名譽」罪
嫌部份起訴,一審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上訴中;「妨害自由」罪嫌部分,檢方予以
不起訴處分,學生家長不服,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地檢署重新偵辦。
亦無法證明妨害身體發育
本案經南投檢方重新偵辦後,昨日仍以不起訴處分偵結,偵辦檢察官認為,張姓訓育組長
處罰學生利用午休罰站及撿垃圾,並未違背教育部訂頒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
規定。
至於家長控告張姓組長等人罰站、撿垃圾有妨害自然發育罪,使人為奴隸的部分,午休罰
站反省及撿垃圾之舉,學生家長無法證明這種做法會導致妨害幼童身體的自然發育。校長
和教導主任不起訴理由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參與處罰行為。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7/today-center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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