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病假公費排代
※ 引述《a1680 (乖牛和臭皮皮)》之銘言:
: 目前已經拿到醫生開的診斷書,
: 有清楚寫道 宜休養3天。
: 但目前的身分是代理老師……
: 一樣可以病假三天以上公費排代嗎?
: 還是代理老師要自行處理課務?
新竹市政府針對這問題曾經做過函示
但不確定其他縣市看法是否相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90034829號
主旨:有關 貴校來函詢問代理教師請病假3日以上可否比照專任教師由學校排代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99年4月2日蓮國人字第0990000873號函。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2條之規定: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三、上開「專任教師」之定義,教育部86年5月22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353
號函釋:查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
用之。」其中所稱「專任教師」,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係指「各級
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同細則第二十五
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因此,兼任、代理、代課及實習教師自非屬前開所稱之「專任教師」,該等人
員自不得參加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選舉,亦不得參加教師會為該會會員。
四、本市中小學教師請病假「3日(含)以上由學校排代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係依
市長與新竹市教師會協談決議事項辦理,教師請假仍應依本府人事處訂頒「新
竹市立中小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暨教育部訂頒「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五、爰此,代理代課教師請假相關規定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辦理。代理代課教師請病假3日(含)以上不得比照專任教師由學校排代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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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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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新北市政府有函釋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09.21北教人字第1012529199號
主旨:請各校確實依法辦理職員及編制內合格專任按月支給待遇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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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婚假、娩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之給假,除家庭照顧假
及生理假外,均由學校支應薪資或代課鐘點費,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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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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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9:4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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