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102年介聘他縣市作業要點
最近在看102年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當中有提到一項積分核給標準: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
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
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因為看到(不含兼課、兼職)這句話,
有個問題就是,這一項標準是定義當配偶為老師,
還是配偶不論任何職業,在該地區服務滿1年以上即可?
並且,這項目是規定當結婚後開始計算配偶服務時數,
還是不論結婚時間點,只要累計超過1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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