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請專任輔導教師今年介聘的提案
很感謝許多專輔、兼輔、輔導活動老師的協助,有關請當地各縣市的教師會理事長
在介聘會議中提案「建請原輔導(即指輔導活動)以加註方式來區別輔導(輔導活
動)與輔導(專任輔導教師),以維護具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的專任輔導教師權
益,以利專任輔導教師辦理介聘」,大家多次努力修改後如下
並附上預測現場委員可能會提問的問題,如下:
加上有很多縣市的專輔有意請當地的教師會理事長協助,很多人跟我要提案的電子
檔,我在這裡將修改後的原文po上,給大家做參考,希望對專輔教師今年介聘有所
幫助,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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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
案由:有關102年縣外與縣內介聘無「專任輔導教師」科別,建請原輔導(即指輔
導活動)以加註方式來區別輔導(輔導活動)與輔導(專任輔導教師),以維護具
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的專任輔導教師權益,以利專任輔導教師辦理介聘,提請 討論。
說明:
依「102年2月22日102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籌備會議」紀錄,考量專任輔導教師缺額事涉各校員額編制,且為教育部專案設
置,以及第一年現場的專任輔導教師並非全部都擁有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例如
:102苗栗縣國中教甄簡章中專任輔導教師應考資格如下:
1. 輔導諮商心裡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因此造成今年未設置「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別,間接影響到具輔活動科合格教師
證的專任輔導教師介聘權益。
然而,專任輔導教師雖是教育部專案設置,但依「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訓(三)
字第1010152094號函」,專任輔導教師權利義務與一般教師無異,介聘應與一般教
師無異,比照一般教師介聘方式,並不影響員額編制,及專任輔導教師介聘權益。
現職專任輔導教師雖非全部均具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但仍應維護具輔活動科合
格教師證的專任輔導教師第一年介聘權益。
依「102年2月22日102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
籌備會議」,有關「原輔導(即指輔導活動)以加註方式區別輔導(輔導活動)與
輔導(專任輔導教師)」的討論,最後決議為「由各縣市自行認定」,建請原輔導
(即指輔導活動)以加註方式來區別輔導(輔導活動)與輔導(專任輔導教師),
以維護具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的專任輔導教師權益,以利專任輔導教師辦理介聘。
依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五(二) 服
務條件:1.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
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惟102年臺閩地區公立
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六、本項介聘作業.....
.並無專任輔導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因私人因素擬於102學年度申請縣外介聘,且101學
年度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且服務學校同意介聘,建請原輔導(即指輔導活動)
以加註方式區別輔導(輔導活動)與輔導(專任輔導教師),以維護具輔導活動科合格
教師證的專任輔導教師權益,以利專任輔導教師辦理介聘。
辦法:
原輔導(即指輔導活動)以加註方式來區別輔導(輔導活動)與輔導(專任輔導教師)
,以維護具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的專任輔導教師權益,以利專任輔導教師辦理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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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委員(校長)可能會提問的問題:
大家最大迷思:專任輔導教師不是一般教師
澄清:專任輔導教師是一般教師,權利義務比照一般教師(教育部101年8月29日
臺訓(三)字第1010152094號函),因此應維護具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的專任
輔導教師第一年介聘的權益。
1. 專輔是要以輔導活動介聘嗎?
答:不是。
專輔以輔導(專任輔導教師)來介聘,因為專輔權利義務比照
一般教師(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訓(三)字第1010152094號
函)
2. 專輔是要以輔導活動介聘過去當輔導活動老師嗎?
答:不衝突。
因為應聘科別上已標示輔導(輔導活動)與輔導(專任輔導教
師),在介聘的時候並不會影響到原本輔導活動或專任輔導教
師的權益,若介聘雙方都知悉且同意,並不會影響雙方的權益
3. 有關彰化專輔的介聘,有一只公文寫「專任輔導教師缺額事涉各
校員額編制,且為教育部之專案設置」而今年未有「專任輔導教
師」應聘科別,所以專輔今年是否不能介聘。
答:不是,這兩者不衝突,專任輔導教師應是教育部有補助經費,
但非專案設置,其設置法源為國民教育法,其員額編制則非體制外
(請參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專輔權利義務比照一般教師(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訓(三)字
第1010152094號函),因此,應維護具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的專
任輔導教師第一年介聘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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