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教師法第33條的疑慮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開心很重要喔~~)時間13年前 (2013/04/22 20:39),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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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法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育部國語字典:"痼疾"久治不癒的疾病。 其中的條件"有痼疾不能任事"的解釋應為??? 1.因這個痼疾,影響到你的教學品質,及學生的受教權。 2.凡是有痼疾的人,皆不能報考或擔任教育人員。 想請教板上的老師們,您認為這個句子的詮釋應為 1 還是 2 呢? 亦或您有更好的詮釋呢? 感謝您的回應~~~^^ -- If you plan for one year, plant rice. If you plan for 10 years, plant a tree. If you plan for 100 years, educate a chil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18.109 Carrie0906:轉錄至看板 studyteacher 04/22 20:50

04/23 10:37, , 1F
痼疾不能任事 要合在一起看阿
04/23 10:37, 1F

04/23 20:46, , 2F
所以樓上的大大認為是 2 的解釋嗎?
04/23 20:46, 2F
文章代碼(AID): #1HTI-U9e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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