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家庭照顧假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如果已經請完7天事假
再請家庭照顧假的話,請幾天扣幾天日薪
另外[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這句話是指請假那天的代課費由學校支付?
所以請假者扣日薪不用支付代課費
請問這樣解讀正確嗎? 謝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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