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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6年2月22日
教育部全面棄守 施行細則疏漏嚴重衝擊私校教師權益
去年5月22日,立法院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全文共有26條,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
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終於有了法源依據,當時各界還曾以「遲來的正義」形容教師待遇的
法制化。
2月18日,教育部公布「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惟相關條文對私校教師之保障明顯不
足,不僅有違「教師待遇條例」保障公、私立學校教師薪資待遇之立法意旨,甚至給了惡
質私校經營者繼續苛扣教師薪資的空間。
檢視「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全文,竟然未規定任何保障私校教師薪資之條文,可以預
見,依據這樣的施行細則,勞動條件極不穩定的私校教師未來處境益形雪上加霜。
針對相關條文如何確保私校教師權益,全教總曾經多次對教育部提出建議,遺憾未能納入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有鑑於教育部版施行細則對私校教師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全
教總再次提出建議如下:
一、私校教師本薪(年功薪)及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之月支數額,均應不
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明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
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惟實務上仍有私校無視前揭規定,恣意刪減教師加給,立法院乃於104年5月22日第8屆第7
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之附帶決議如下: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
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
公布前之數額。
(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
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全教總建議教育部應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訂,私立學校教師本薪(年功薪)
及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加給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
教師標準。
二、教師成績優良之標準不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須由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與教師工會協商
訂定:
部版「施行細則」第九條明訂,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殊不知,公校教
師的考核有法律依據,但私校教師及大專以上教師則無,一旦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勢必成
為惡質私校經營者生殺予奪、整肅以己的工具。
全教總建議部版「施行細則」第九條應修正如下:成績優良之標準由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
與教師工會協商訂定。
三、私立學校不得以校務會議、學校各項會議或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支給數額,仍須與教師
協議。私立學校未與教師協議逕予變更支給數額,無效。
為避免私校逕行變更教師支給數額,教育部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暨上開立法院附
帶決議於「施行細則」中明訂,然而,檢視教育部公布之「施行細則」條文,竟然隻字未
提,甚至連跟教師或工會協商之文字亦無,顯見教育部對私校教師之權益完全棄守。
全教總建議於「施行細則」中增訂以下文字:
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
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之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私立學校不得以校務會議、學校各項會議或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支給數額,仍須與教師協議
。私立學校未與教師協議逕予變更支給數額,無效。
四、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本會建議新增條文:明訂獎金計算應包含各項加給、私立學校
教師之獎金審定程序及校方違法之改善期限。
公校教師的考績及年終獎金均有發給之法律依據,但私校教師及大專以上教師則無,故教
師表現優良與否完全憑乎校方或董事會自由心證,無公平可遵循之標準可言,如甲校董事
長在年終尾牙時宣布每位教職員工年終獎金皆有1.5個月,但A師連續2年皆領不滿1個月的
年終獎金,甚至某一年僅有2000元的紅包。
「施行細則」公布之後,私校更加肆無忌憚,動輒以少子化、經營不善、虧損等藉口,要
求教師共體時艱,拒發教師之各項獎金及年終獎金,亦無公正委員會或外部機關加以監督
。
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全教總建議新增條文:明訂獎金計算應包含各項加給、私立學校教
師之獎金審定程序及校方違法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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