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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分享]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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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 拿掉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7 月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31131 號. 第 十 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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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只要有1/3 的教評委認為不該解聘, 照南的花兒就不會謝了。.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000299661 號. 第 十 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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