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關於導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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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4→)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cky0806 (A ZA A ZA FIGHTING)時間13年前 (2013/07/21 15: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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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 (1)經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以及《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等法令,並無法令明. 定教師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2)教育部92年12月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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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eterkuo (♪)時間13年前 (2013/07/21 13: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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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就是教師法授予教師一個權利:. 教師可以拒絕與「教學」無關的事項. 但何謂教學?. 主管機關教育部沒說?也沒人上法院去打官司,所以法院也沒有解釋過.... 因此教學的解釋可大可小. 大:學生在外的言行舉止都是教學的一環,所以老師要對學生在外的言行負責. 小:老師只負責教。KEY成績、改考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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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時間13年前 (2013/07/21 12: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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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一文推文跑題. 所以我乾脆另外將推文拉出來回文了. -------------------------------. → azip :那有些學校會叫學生掃圍牆外的落葉.....那如何界定? 07/21 08:24. 個人以為學校行政知悉,對工作內容沒有爭議. 教師帶領一群學生去,只在校地附近的
(還有116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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