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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想請問一下教師兼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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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看這一部分說明. ==============================================================. 二、另查本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 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 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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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7022. 聯絡人:陳怡君. 電話:(02)77365932.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 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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