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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cher ]
討論串[分享] 我來分享一些導護案件的判例和結論
共 9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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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各位大大~小的亂入一下. 個人覺得 導護這件事 真的很模糊. 1.我們該不該執行導護. 2.要怎麼執行導護. 關於第一點,由大家提出的狀況,並無法律強制規定. 頂多就教育局的公文,學校的聘約,大多是~~欸~這禮拜導護輪到你喔!. 真的不想站導護,公文可以不裡它,聘約這種定型化契約,還是有可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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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ets的主要論點:. 目前因為沒有「因擔任導護行為,指揮不當而被告」的例子;. 當然也就沒有「有罪」、「要賠錢」、「上法院的時間成本」. 或「風險承擔」的問題。. 這邊有個案例跟各位分享一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53號. 主文:洪嘉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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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家討論許久,推文也說. 我就決定花了一些時間,把「判決」找出來。. *抱歉,真的沒有「導護的『判例』」!!!. 另外,這裏也說明一下,我沒有「很會找判例(決)」;我只是盡我所能,努力找而已。(這2天,我找了十多個小時). 如果各位有找到,我沒找到的判決(例),或覺得我故意隱藏,然後真的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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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等書拿到再來回文,不過既然有人先回了,就做一點補充. 拿到書再補拍照片上去,前文回覆的有些部份刪除,請見諒. 書的照片:http://i.imgur.com/lSr6KEj.jpg. 首先,這邊講「真實」案例是有問題,書中舉的例子,有些是去掉名字的判例. 有些只是參考一些實際判例做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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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文的推文看來. 外界似乎把導護當成老師的責任. 但依法來看導護是老師的責任嗎????????. 如果是的話,這裡就不會有這麼多討論了. 老師們基於愛心所做的事. 1.要冒著有可能判賠的風險(交通狀況千奇百怪, 誰知道何時會遇到, 在教師版看到這些. 文章後,才知道自己一直不知情中冒險, 真是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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