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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關於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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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函. 一、 留職停薪考核部分:. (一)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第1項)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第4項)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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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不用以學期為單位請假. 二、 育嬰留職停薪部分:. (一)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 但不得逾2年。尚無申請次數之限制。. 復查本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轉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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