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代用發票?(青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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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ibusini (qibusini)時間16年前 (2009/09/15 16: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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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以法律而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1993]第6號】.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証,任
(還有663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lady (老媽我愛妳)時間16年前 (2009/09/15 15: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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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青島地區查核. 因公司費用報銷所持憑證,有部份是代用發票. 雖然已有商家出具之收款收據. 但公司會計仍找其它品項之發票來代用. 大多以小額(100元以下)為主. 因為在台灣商家就算沒有發票,也會有免用發票收據. 那樣的收據一樣可以入帳. 想請問是否這地區規定,一定得有商品銷售發票聯才能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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