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馬賽婚前契約

看板ask (問板)作者 (不是曼)時間19年前 (2006/01/07 18: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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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rrygp (鷹王之王)》之銘言: : 看電影看到的東西 : 不知道哪邊可以有全文 : 還有台灣承認這種東西嗎 : 要為結婚準備的人 : 想要了解一下者種東西 簽署這項協議的配偶,於日後離婚時、僅拿回自己勞力所得, 他方的財產分文不取。專門保障【財力豐沛】的配偶。 來源:電影~真情假愛 http://blog.yam.com/algo666/archives/94711.html 不過目前我國民法認為夫妻在婚前或婚後,訂下離婚後財產要怎麼分配, 這樣的契約很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 但我民法規定:夫妻如果沒有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把夫妻 財產劃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及處分權,財 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互不干涉,但是到了離婚、死亡時會發生清算也就是剩餘財 產分配的問題. 另一種財產制叫做共同財產制,又細分為通常共同財產制及所得共同財產制,通 常共同財產制就是把夫妻的所得和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 夫妻公同共有,一起管理,一起處分,將來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夫妻共同財 產就要平均分配。 至於所得共同財產制就是把夫妻在結婚後因勞力所得的財產作為共同財產,由夫妻 共有、一起管理、一起使用,其他婚前財產或婚後非勞力所得的財產都適用分別財 產制,各自管理、使用、處分。約定財產制,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 ,但是必須做成書面,才能確實保障當事人及與夫妻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還有 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夫妻雙方以書面訂立約定夫妻財產制後,還要記得到夫妻住所地 的法院辦理登記,這樣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住所有變更時,還要在住所變更後三 個月內到新住所地的管轄法院重新登記。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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