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通姦罪二三事
好像很久沒發文了,發個關於通姦的好了...
這裡主要講的都是刑法,民事求償舉證跟訴請離婚部分,我建議還是去請律師吧
民事跟刑事一般上對於證明嚴格的要求程度就不盡相同,
更何況我覺得就"外遇"這件事情而言,民事跟刑事訴訟上要證明的東西根本不一樣
關於通姦主要的條文是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裡關於通姦一定要是男女之間有性交才算,肛交口交乳交腳交手帕交都不算
我想這大部分人應該在罵完恐龍法官以後都會聽到有人解釋,所以我不多著墨
反正就是由於歷史解釋的緣故,我們認為立法者有意要把通姦罪限縮在男跟女性交才有
男男女女都不算,這是我們這篇故事的前提,而且不只要是男女,還是要有配偶的男女
只要有一方有配偶就算,有配偶那方叫做通姦人,對方叫做相姦人。
如果兩邊都有配偶,那雙方就同時是通姦人也是相姦人,也就可能被兩邊的配偶告
(因為犯兩條法,一條是239前段、另一條是239後段)
先講好,我覺得這條是應該要廢除的,實務上也有這個趨勢,所以對這條限制不少
一、這條是告訴乃論之罪(俗稱的錯誤用法叫做公訴罪)
也就是說,如果沒人告,通姦人跟相姦人都不會被起訴
而既然告訴乃論就有告訴期的問題,有告訴權的人(配偶)知悉後六個月內要提出告訴
超過六個月,告訴權就消失了,也就是不能再告了
而通姦的行為通常是反覆發生,常常到汽車旅館修幹,每一次修幹都是一次犯罪
所以每一次各具有一個告訴權,告訴權人可以只告一次,如果抓到很多次也可以
一起告...
二、告訴權的限制:
除了前面說的六個月賞味期限以外(所有告訴權都只有六個月),
通姦罪的告訴權還有其他限制,規定在245條二項
刑法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也就是說,除了有效期限的問題以外,這個罪告訴權還有其他限制,
就是配偶如果"寬宥"或是"縱容"都不可以提出告訴
先說所謂的不可以,只要寬宥跟縱容條件之一成就以後,告訴權就消失。
事後反悔也於事無補,沒辦法回復上一動
舉例而言:老婆抓到老公偷吃,老婆說:把你大安區的帝寶過戶給我,就原諒你
老公答應以後,拒絕過戶給老婆,老婆怒告通姦罪,依照法務部的見解是已經寬宥
不能再告了(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參照)
限制當中寬宥比較容易,就是原諒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事後"才能寬宥,
對於沒發生的事情沒辦法預先原諒,所以寬宥後再通姦那就可以對新的通姦行為告訴
另一個縱容就是指"事前"的行為,對往後發生效力,所以縱容比寬宥慘一點
因為縱容他通姦以後對於往後的通姦行為都不能再行告訴(因為無告訴權),
而且這種縱容是不能反悔的(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參照)
另外如果外表上完全看不出反應,是沒有辦法認定配偶有寬宥或是縱容的行為
如果配偶只是暫時隱忍沒有向偵查機關告發事實表示追訴,也不能認為是寬宥或縱容
實務上也有判決(81年度上易字第2075號、 91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大致上是這樣,基本上所有的犯罪都以告訴不可分為原則,就是就是你告的是一個
犯罪事實,而不是一個人,甲乙丙丁一起犯同一個罪,你不能只告甲乙不告丙丁。
要就一起告,不然就都不要告
但是為了維護家庭和諧,所以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當你告通姦罪的時候,
雖然要兩個人一起告進去,但是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回,此時就只有相姦人會被起訴....
但若上面所述的寬宥跟縱容等等狀態,則因為告訴權消失,所以誰都不能告兩個都沒事..
大概這樣...有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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