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關於基本工時的問題已回收
想請問各位,2週內光是排班就上了93.5小時,
不包括另外延長工時,雖然中間共休4天,
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
雖然勞基法是可做7休1但在前6天已上51小時,這樣可以嗎?
如果2月上了160小時但是基本工時為120小時
那多出來的那40小時要領錢是領乘1倍還是1.33呢?
還有就是待通知的班卻以另一個名字來掩蓋,
而且還常真的被叫出來上班,薪水也沒比較多或是另外津貼,那在勞基法裡薪資要怎麼算?
很多問題,希望大家可幫我回答,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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