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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在台北市某間速食店打工. 前後總共大概待了10個月左右. 前兩個月有提過離職. 只是店長跟我說一個禮拜至少給個1~2天. 一個禮拜後發現. 真的不想再做下去了. 所以都沒給班. 現在要我再給一些時數. 然後幫我辦離職. 重點是我沒時間可以給加上有點尷尬. 想請問一下有人知道一定要再給一些時數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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