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金管會公告: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
看板creditcard (信用卡)作者TZUYIC (Je T'aime Celine Dion)時間13年前 (2011/02/11 11:38)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
Ref. http://tinyurl.com/48wvhee
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
附件: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
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
(二)不得按「每期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惟於合理反映
違約所生作業成本之前提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三)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發卡機構不得收取違約金
。
(四)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
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五)發卡機構在前開上限內訂定違約金收取標準時,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之作
業成本,且僅得包含因持卡人違約所生作業之「變動成本」,諸如:電話費、簡訊
費、催繳及相關通知信函費、郵寄費、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查詢費
及催收人力費等。
(六)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
三、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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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tinyurl.com/4ade6qf
卡費違約金 上限1,200元
2011/02/10【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9日指出,發卡銀行收取信用卡違約金,必須採取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不能超過三期。
金管會表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超過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的第一、
二、三期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與500元。
發卡機構只能收低於上述金額,不能超過。也就是最多只能對持卡人收取1,200元違約金。
如果發卡機構現在收取違約金方式與金管會新規定不同,必須在今年3月底前調整完畢,新
措施最晚在4月1日起必須上路。
信用卡持卡人在每月繳款截止日之前,如果沒有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發卡機構將向持
卡人收取違約金。過去違約金收取金額相當高,且每期都計收,導致持卡人抱怨連連。
金管會昨天發函要求,發卡機構收取違約金,必須採取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以符合衡平原
則,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能超過三期。
過去有不少發卡機構,依據持卡人逾期繳款金額多寡,收取不同金額的違約金。金管會表
示,為了要合理反映持卡人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發卡機構可以按照「不同逾期期數」
收取不同金額的違約金,但不可以依照逾期繳款金額多寡來收取不同金額的違約金。
金管會解釋,發卡機構收取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為持卡人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如電
話費、簡訊費、催繳費,以及相關通知信函費、郵寄費、聯徵中心信用紀錄查詢費、催收
人力費等。
金管會也要求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的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
例如持卡人使用銀行自動扣繳,一旦扣款失敗,發卡機構必須在第一次扣款失敗後,立即
以簡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持卡人。
金管會提醒持卡人留意繳款期限,按時依約繳款,以避免負擔不必要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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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3:01, , 1F
02/11 13:0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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