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卡債族「盡力清償」 更生有望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6827763.shtml
卡債族「盡力清償」 更生有望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2.01.06 03:34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公布後今(6)日上路。新制放寬卡債族提
出更生方案只要「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裁定認可;民眾除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可向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預估80萬卡債族受惠。
圖/經濟日報提供
過去三年半來,1,800多名卡債族因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浪費」行為而不獲免責,新
制明定浪費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若民眾先前因該款受不免責裁定,可以於今天起
兩年內,依新規定聲請免責。
至於外界疑慮欠債者利用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坐擁豪宅而不還錢,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王漢章昨天表示,更生方案的清償總金額不得低於清算,況且豪宅的價值高,若淨值高於
法定債務總額1200萬元、貸款少,不可能獲得更生裁定,反之債務人也難以通過盡力清償
的關卡。
為了使卡債族能保有自用住宅,原條文明定卡債族在更生方案中,可自訂自用住宅借款特
別條款,但施行以來,有法院以卡債族不應以必須償還自宅貸款為由,主張有不能清償債
務的可能,駁回更生聲請等。
對此,新制放寬對自宅特別條款規定,若卡債族在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間碰到還款困難時
,可再給予延長六年。
新規定並增設前置調解程序,卡債族除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可向
其住、居所地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此外,卡債族如果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條件,法
院可依其狀況裁定認可。
至於沒有固定收入的人,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者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人,法院認
為條件公允者,也應該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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