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拍標錯價 業者明年都得認

看板e-seller (網路賣家)作者 (為天地立心)時間15年前 (2010/06/26 12:05), 編輯推噓6(609)
留言1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e-shopping 看板 #1C9NmZWa ] 作者: shengwind (為天地立心) 看板: e-shopping 標題: [新聞] 網拍標錯價 明年都得認 時間: Sat Jun 26 12:03:44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26/4/285cv.html 中國時報【唐鎮宇/台北報導】 網拍標錯價,未來企業不能任意找藉口反悔了!經濟部日前正式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網路交易完成付款後即視為訂單成立,企業須 在二天內附正當理由才可解約,否則一律要依約出貨,新法令將在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 消保會表示,雖然業者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主張標錯價是「錯誤之意思表示」,但錯 誤必須是不可歸咎於業者的外力才算「正當理由」,如駭客入侵等;若是內部系統出錯或 工作人員鍵入錯誤等,業者還是要依約出貨。 去年知名電腦大廠戴爾網站標錯價後,各地消費者透過網路串聯向戴爾提告,要求依約出 貨;期間有人敗訴,也有人打贏,但訴訟不但勞民傷財,單一消費者也多無力與大型企業 對抗。消保會今年四月與經濟部開會研商後,經濟部本周已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網購時企業應負的責任。 雖然新法令要求企業需依約出貨,但也允許業者可設定商品訂購數量上限,若系統出錯讓 消費者大量下單,業者只需要依上限出貨即可,不必全部認帳。 網路交易常要預先填寫姓名、電話、信用卡等個人資料,新法令也規範企業處理個資方式 ,網購業者不得在契約中要求消費者拋棄刪除、停止利用個資等權利,也不得約定企業可 利用個資做其他目的使用。 業者常在網站上註明「保留變更產品規格權利」,或在契約中約定「企業保留隨時解約權 利」,新法令認定上述宣稱全部無效,企業也不得預先免除解約後需負的賠償責任。未來 若企業未註明商品運費,新法令也一律認定是由業者負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35.161

06/26 12:04,
哈哈 你搶先我一步了 剛剛看到正要發文
06/26 12: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35.161

06/26 12:10, , 1F
那我想問~ 那些都用 1元下標的!!不就有法可以只付1元???
06/26 12:10, 1F

06/26 12:51, , 2F
那就不要設一元賣場啊@@
06/26 12:51, 2F

06/26 15:42, , 3F
又多一條智障法令了
06/26 15:42, 3F

06/26 18:46, , 4F
為什麼是智障法令呢???我覺得不錯阿
06/26 18:46, 4F

06/26 18:53, , 5F
不錯+1
06/26 18:53, 5F

06/26 19:49, , 6F
目前消保法看似都很公平 但是又有漏洞無法解決
06/26 19:49, 6F

06/26 19:49, , 7F
我打去1950問過兩個問題對方都無解
06/26 19:49, 7F

06/27 00:25, , 8F
不錯+1 請問樓上的問題是?
06/27 00:25, 8F

06/27 04:25, , 9F
買家第七天要退,東西過一個月收不回來,每次黑貓去都剛
06/27 04:25, 9F

06/27 04:25, , 10F
好不在,但是1950說只要在七天內申請就算..
06/27 04:25, 10F

06/27 04:26, , 11F
這什麼智障消保法,還叫我去警察局,我問說要用什麼法條
06/27 04:26, 11F

06/27 04:26, , 12F
他說不知道...
06/27 04:26, 12F

06/27 08:10, , 13F
XDDDDDDDDD
06/27 08:10, 13F

06/27 18:05, , 14F
現在加上這條喜憨法,連自己要過濾澳克都不能了
06/27 18:05, 14F

06/27 18:05, , 15F
還說不智障嗎 消基會倒一倒算了
06/27 18:05, 15F
文章代碼(AID): #1C9Nnp_X (e-seller)
文章代碼(AID): #1C9Nnp_X (e-se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