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澳客故意對我提告
之前賣出2台已標明故障的LCD螢幕售出價格為500多元,買家收到貨後並且拆解過,
要求退貨,我方不退,後對方向高雄市消保局處理,而且是重覆申請,就是故意想要讓
我花車錢跑高雄,後來電話跟消保官溝通後,我方可以不用去,結果今天又接或高雄
左營分局,說對方向我提告要我跑到高雄去做筆錄,但是我在台北怎可能為了500多元
的東西花幾千塊的車錢跑來跑去,對方就是故意要鬧我,我該怎麼辦比較好?
我想問的是:將來開庭我也必需跑到高雄去嗎?不是應該要以被告人居住地為主嗎?
有必要為了500多塊的東西這樣浪費司法資源嗎?如果在高雄我不去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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