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看板gardener (幼教)作者 (頭昏)時間17年前 (2008/03/19 20:5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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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發表日期: 2008-01-10 內容提供單位: 托育服務組 黃伶蕙 04-22502885   97年1月8日院台內字第0970080476號函 壹、依據: 一、95年7月27-28日召開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社會安全組結論:「將保母納入管理 系統,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保障家庭托育的品質」、「政府應推動非營利、普 及化之托教照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服務」、「政府應針對受僱者規劃育嬰留職 津貼,或部分負擔托育費用。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亦應建立機 制給予補助。」 二、95年9月20日行政院第3007次會議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 畫(2007-2009)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普及嬰幼兒照顧體系計畫」。 貳、目標:   政府為推動國家與社會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之責任,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 環境,保護家庭與就業安全,以利國民婚育,降低少子女化衝擊,維持人口年齡 結構之穩定,並避免婦女因婚育離開職場,爰擬具本計畫,期能達成以下目標: 一、以「工作、福利」模式,提供平價、可靠的普及托育服務,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 育兒,針對受僱者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使能投入就業市 場,提高家庭收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二、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妥善照顧國家未來幼苗。 三、建構保母督導與管理系統,落實保母證照制度,提昇保母人員照顧嬰幼兒專業知 能,提供可近性高且優質之幼托服務,以保障居家托育品質。 四、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以紓緩其照顧 壓力,建構社區化專業友善托育體系。 五、提供非低薪、權益受保障之大量照顧福利服務工作機會,增加各地社區婦女在地就 業機會,促進家庭經濟穩定與社區經濟繁榮。 參、實施對象: 一、家中有未滿2歲幼兒之家長。 二、社區保母系統。 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實際收托轄內未滿6歲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合格保母人 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 領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者)。 肆、計畫內容及實施期程 一、建構完善社區保母系統網絡,積極招募合格保母(自97年1月起): (一)鼓勵各地方政府結合轄內社區保母系統或相關團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保母及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作業規定」,洽各職訓中心申請 補助經費;積極辦理保母人員核心課程訓練(7學分126小時),協助有意願從事保 母服務工作者參與訓練、參加證照考試,並納入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以增加合格保 母之數量。 (二)督導各地方政府確實掌握轄內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以下簡稱證照保 母)及其從業意願,並評估轄內幼兒送托需求等資訊,依本計畫之規定,積極分區 建構完善之社區保母系統。 (三)透過宣導、調查及發函通知等多元管道,引導證照保母進入社區保母系統,並接受 輔導、管理,同時協助媒合收托照顧幼兒。 (四)建構「全國社區保母托育服務概況資料庫」: 1.將證照保母人員之基本資料逐步納入內政部兒童局「全國保母資訊網」。 2.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受理轄內證照保母申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等事宜。 3.提供保母人員線上申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4.提供家長登記托育需求,並接洽社區保母處理相關事宜。 5.透過網路平台協助社區保母系統有效管理保母托育,並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社區保 母系統。 (五)有關合格保母人員應提供之照顧內容、照顧人力配置及資格條件、收退費標準等,依 本計畫附錄「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二、擴增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培訓專業管理人力(自97年1月起): (一)補助社區保母系統增聘專職督導及訪視輔導人力,並積極進行職前訓練及在職研習 ,同時研訂社區保母系統服務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表件,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對所屬 保母之督導、訓練、訪視管理,能有明確、合理的運作規則,確保其服務能滿足 幼兒、家長與保母人員三方之需求。 (二)補助對象:社區保母系統。其設置由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 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嬰幼兒保育科系之學校等承辦。 (三)補助標準:以社區保母系統內已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 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且實際收 托轄內未滿6歲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保母人數為基準,核算各項補助經費 。本項之保母人員中未領有證照者,應於98年1月1日以前取得證照;逾期仍未取得 證照者,不再列入補助人數計算。 (四)有關各社區保母系統之設置方式、命名原則、服務內容、應配置專業人力及資格 條件、權責分工、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等,依本計畫附錄「居家托育管理實施 原則」辦理。 三、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專案人力,確實推動本項工作(自97年1月起): 內政部兒童局及各地方政府為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將增加大量之政策宣導、配套方案 規劃、人員訓練、行政督導管理、補助資格及經費審核等工作,需增補專職人力統籌辦理 。預估所需專案工作人力:中央政府5人,地方政府30人。 四、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4月起): (一)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 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B.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 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3)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 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 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 高補助2,000元。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所屬區域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 2.社區保母系統需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內政 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另訂之。 五、擴增社區保母網絡服務能量及據點,促進托育制度普及化(自97年7月起): 逐步擴增社區保母系統服務能量及據點,並結合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規劃中,全國 預定設立約136處)來配合設置,提供地方政府強化相關福利服務資源之連結,以期擴 大社區保母網絡之服務能量及服務便利性。 伍、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受補助者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返還補助金額。 陸、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兒童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項目 97年 98年 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 195,053,360 314,640,840 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人力費用 15,320,000 15,120,000 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202,083,974 1,602,778,632 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57,726,000 96,216,000 合計(單位:元) 1,470,183,334 2,028,755,472 柒、附則: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附錄 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 (一)對於本人所生以外之幼兒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教保服務(以下簡稱居家式保 母人員)。 (二)社區保母系統。 二、居家式保母人員應提供之照顧內容: (一)提供受托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 提供下列服務: 1.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2.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4.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二)受托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 活動。 (三)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三、照顧人力配置及資格條件:居家式保母人員每人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4人,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保母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4人;同一場所 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 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人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98年1月1日起以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 證者為限。)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標準。 4.加入從業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二)消極資格:保母人員及其家庭同住成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三)保母人員需提供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家庭同住成員之基本資料,供地方政府查 核,地方政府得視需要,進一步逕向其他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四)山地、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招募合格保母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地方主管 機關審查,並經內政部兒童局同意准予放寬人員資格。 四、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成立「居家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 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 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並公告之。 五、管理機制-「社區保母系統」: (一)設置方式: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 體、法人機構、設有嬰幼兒保育科系之學校等承辦,建置「社區保母系統」,督導 管理轄內保母人員之從業情形。其命名原則如下: 1.單一系統且未設分支據點者,直接冠以直轄市、縣(市)名稱命名,例如○○縣(市 )社區保母系統;系統得設分支據點,並應於名稱之後標示據點別,例如○○縣( 市)社區保母系統(○○站)。 2.地方政府分區規劃有1個以上系統者,應於縣市別後加冠區域別,例如○○縣(市)○ ○區社區保母系統,並應妥適劃分其責任區域,以落實社區化、近便性之服務輸送;其 設有分支據點者,並應依前款規定標示據點別。 3.社區保母系統之辦公室應設於所屬服務區域內並積極拓展據點,深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的 服務,並應接受內政部兒童局及所在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評鑑。且不得向服務對象(幼兒 家長、系統內保母人員及所在地區民眾)收費及要求捐款。 (二)服務內容: 1.招募、儲備保母人員,並協助媒合及提供在職訓練、訪視輔導服務。 2.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責任保險、定期健康檢查、考核、表揚、退出機制、建立保母申 訴管道及意見回饋機制。 3.配合辦理「全國保母資訊網」之建置、保母人員從業登記事宜、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 補助及定期報表彙報等相關事宜。 4.推廣服務據點,宣導與促成多樣化托育服務的提供(到宅、定點、臨托服務);結合 社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建置托育資源中心供家長及保母人員運用。 5.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社區親職教育及宣導育兒知能。 (三)應配置之專業人力及其資格條件:社區保母系統應置主任、專職督導人員、專職訪 視輔導人員及保母人員,其資格條件及配置人數如下: 職稱 配置人數 資格條件 主任 1人 由系統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或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擔任。 專職督導人員 1.訪視輔導員5人以上8人以下者,應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2.訪視輔導員8人以上者,每增加8人,應增置專職督導人員1人。 3.訪視輔導員未達5人者,得由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之訪視輔導員兼任之,並以專職督導標 準支薪。 專職督導人員自98年1月1日起均應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1.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且應具備2年以上兒童福 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輔導或保母從業經驗。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服務、督導、訪視 輔導或保母從業經驗。 未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但於本計畫施行前已任職而服務績效良好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繼續留任。 專職訪視輔導員 至少1人,每增加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60人應增置訪視輔導員1人: 1. 已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超過60人,且達60人之三分之二時即可申請增置。 2.訪視輔導員以四分之一為社工人員為原則。 專職訪視輔導員自98年1月1日起 均應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大專以上幼保、護理、社會工作或兒童福利 相關科系畢業。 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但具有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 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3.高中職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但具有2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 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4.高中職以上非相關科畢業,但具有3年以上兒童福利機構、團體直接服務或加入社區保 母系統後經考核成績優良之保母從業經驗。 未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但於本計畫施行前已任職而服務績效良好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繼續留任。 保母人員 視轄內幼兒送托需求而定 1.積極資格: (1)年滿20歲。 (2)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地 方政府核發之保母人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98年1月1日起以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 證者為限。) (3)居家環境接受訪視並改善至符合收托幼兒之標準。 (4)加入從業所在地之社區保母系統。 (5)健康檢查證明合格。 2.消極資格:保母人員及其家庭同住成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3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四)權責分工 1.社區保母系統專業人力之業務職掌: 職稱 業務職掌 主任 1.規劃保母人員之招募,及保母在職研習工作。 2.依上開專業人力設置規範聘任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並安排其每年接受 在職訓練至少20小時。 3.提供系統內專業人力健康檢查、提供保母意外責任保險及專職督導與訪視輔導 員意外險(含醫療)保險。 4.結合家庭福利服務中心配合設置托育資源中心,提供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刊 、兒童安全玩具等供保母人員及家長借用;接受補助購置之器材設備應列冊報 送地方主管機關,並妥適運用管理及納入移交。 5.彙整系統內保母人員收托幼兒情形造冊送地方政府核撥家長托育費用補助。 6.其他有關系統一致性的行政事務。 專職督導人員 1.研訂保母家庭訪視及電話訪談原則並據以實施。 2.定期召開執行檢討會議並作成紀錄備查。 3.督導並協助訪視輔導員及保母人員執行托育服務,確保托育品質。 4.建立家長意見回饋機制,並接受與處理家長、保母人員對系統之相關申訴事宜。 5.規劃訪視輔導人員及保母人員在職訓練,每年至少20小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實務 並重原則辦理。 6.對於經訪視輔導員、家長或其他人員通報為有受虐或受虐危機之訪視個案(包括保母 、幼兒及家長),督導人員應於評估後進行後續輔導與處遇,視情況對保母作密集 性訪視,並連結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與社福單位資源。發現有幼兒受虐等情事者,應立即 通報當地社會局,並即停止該保母人員之收托服務;如認為有幼兒受虐危機者,亦應先 暫停該保母人員之收托服務,並立即通報當地社會局,再視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其繼 續收托。 7.辦理保母人員考核及提供申訴管道。 8.辦理社區托兒講座、親子活動,開放社區家長參與。 9.相關定期報表彙報。 10.參加縣市政府所舉辦之聯繫會議及個案研討。 專職訪視輔導員 1.執行下列訪視,並將有兒虐或兒虐危機之個案立即通報督導人員: (1)媒合訪視:親自陪同保母與家長簽訂契約及協助托育補助之申請。 A初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於2週內電訪追蹤家長與保母各1次;前3個月內訪視3次( 含陪同家長至保母家裡媒合簽約)為原則,以評估服務狀況。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保母人員:於2週內電訪追蹤家長與保母各1次;前2個月內訪視2 次(含陪同家長至保母家裡媒合簽約)為原則,以評估服務狀況。 (2)例行訪視: A初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第1年以每3個月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情況增加之); 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 B已有收托幼兒經驗之保母人員:以每4個月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母情況增加之); 並輔以訪談家長與保母。 C經訪視輔導員評估托育情況持續良好穩定之保母人員:以每1年訪視1次為原則(得視保 母情況增加之),並輔以電話訪談家長與保母。 D無收托幼兒之保母人員:不進行例行訪視。 (3)加強訪視: 經督導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配合專職或兼職督導進行密集性訪視及後續相關處理 事宜。 2.訪視重點應包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保母收托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保母及家庭同 住成員身心狀況、家庭支持系統、托育困難等項目,並適時提供相關協助。如發現 有兒童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應立即輔導,並加強訪視,如未改善則回報系統。 3.每次家庭訪視應有不同層次的重點,且應詳實紀錄保母托育現況、托育難題、可改善 項目、問題解決及資源運用等,並應持續追蹤注意上次訪視所發現之問題是否已獲改善 。 4.協助保母人員擬訂幼兒生活規劃與撰寫托育日誌,並提供家長嬰幼兒保育諮詢、糾紛 輔導、育兒新知及托育資訊。 5.執行保母人員之招募工作及每年至少20小時之在職研習。 6.執行托育資源中心之行政工作。 7.協助保母人員取得保母丙級技術士證照。 8.執行社區保母系統之資訊作業建制。 9.接受每年20小時之在職訓練。 10.配合辦理兒童局及縣市政府規劃之社區保母系統聯合宣傳活動。 11.兼任督導人員者,應兼督導人員各項工作之執行任務。 保母人員 1.保母人員應簽訂加入系統同意書,以明定其與系統之權利義務。 2.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訪視督導,至其居家環境符合收托幼兒之標準。 3.應提供受托兒童之照顧內容: (1)提供受托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 供下列服務: A.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B.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C.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D.參與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2)受托兒童為2歲以上,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體驗擴充等活 動。 (3)提供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4.遵守下列保母人員收托守則: (1)對兒童具有耐心、愛心及同理心且具照顧服務之熱忱。 (2)擬定托育服務計畫表,按時填寫托育紀錄表或製作嬰幼兒成長日誌。 (3)保母及其家人不得有虐待、疏忽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行為。 (4)至少2年1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5)接受系統訪視與輔導,提昇托育服務品質。 (6)每名保母人員之收托幼兒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以4人為限,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 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並退出保母系統,改由地方 政府督導。 (7)參加社區保母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每年至少20小時,提昇專業態度及知能。 (8)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作。 (9)如發生家長與保母間之申訴案件時,需配合提供該案件相關資料予地方政府。 (10)其他社區保母系統規定之守則。 4.遇有下列情事應退出系統: (1)1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者。 (2)經查不符合本實施原則之相關資格規定、收托守則者。 (3)若保母或其家庭同住成員經衛生主管機關命令應接受結核病都治計畫或隔離治療而不遵 從,致傳染風險已達危害收托幼童者。 (4)其他經社區保母系統考核其身心不適任保母工作者。 2.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1)規劃保母系統之分區與命名。 (2)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嬰幼兒保育科系之學校為承辦單位。 (3)成立「居家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 分區訂定居家式保母人員之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並公告之。 (4)審核社區保母系統彙整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之資格及額度,並抽查與實際收托情形 是否覈實。 (5)核撥承辦單位相關補助經費及家長托育補助費用,並進行核銷作業。 (6)審查承辦單位研提之計畫,並統整核轉各承辦單位申請內政部兒童局補助經費案件 及其核銷作業。 (7)督導及支持承辦單位落實執行相關作業。 (8)定期召開保母系統聯繫會議。 (9)承辦單位異動時,輔導相關業務及設備之移交作業。 (10)督導與考核承辦單位執行狀況並研訂承辦單位退出機制。 (11)督導承辦單位落實保母系統資訊作業,並核對資料正確性。 (12)督導協助托育資源中心之設置與運作。 (13)辦理優質保母選拔表揚及辦理保母系統區域聯合宣導。 (14)擬定托育申訴、危機處理作業流程及新聞事件發言,並接受與處理家長、保母對 社區保母系統之相關申訴事宜。 (15)安排承辦單位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人員職前訓練暨在職訓練課程,並定期辦理 訪視輔導及個案研討會議。 (16)處理不適任保母(退出系統保母)後續管理工作。 (17)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的作業。 3.內政部兒童局應辦事項: (1)本計畫之研訂、修正及宣導事宜。 (2)規劃辦理保母系統之評鑑作業。 (3)規劃籌組保母系統之巡迴輔導團。 (4)規劃籌組嬰幼兒照顧諮詢小組。 (5)規劃保母系統資訊作業。 (6)研訂保母系統相關服務之標準作業流程。 (7)研訂托兒契約參考範本及托育訪視輔導手冊。 (8)研訂地方政府對保母系統之督導指標。 (9)研訂保母考核及退出機制之基本原則。 (10)研訂保母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11)研訂保母登記、管理、居家環境、收退費基準、撤銷與廢止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辦法。 (12)連繫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13)審核補助承辦單位相關經費。 (14)辦理全國性之研討會及專職督導人員與訪視輔導人員研習訓練。 (15)其他有關全國一致性的作業。 (五)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 項目 標準 行政管理費 專職督導人員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6,000元(內含專業服務費、勞健 保費、勞退金)。 專職訪視輔導員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2,000元(內含專業服務費、勞健保費、勞 退金)。 體檢費 保母人員、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00元,每2 年補助1次。 保險費 保母人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00元、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1,000元。 研習訓練、親職教育及社區宣導費 以保母人員人數為核算基準,每人每年最高 補助1,500元,並將有意願之社區家長納入研習、舉辦親職教育及社區 宣導活動。 設施設備費 (資本門) 辦公器具購置 桌、椅、櫃子等,同一項目最多每5年補助1次。 但新增據點辦公室或擴增服務規模者,不在此限。 資訊設備費 1套設備包括電腦及其軟體購置(防毒軟體、OFFICE標準版) ,每3套得酌予補助印表機(雷射印表機或彩色噴墨印表機)及掃瞄器各1部。社區保 母系統服務之保母人數在60人以下者,補助1套;61人至180人,最高補助3套;18 1人至300人以上者,最高補助5套,300人以上者,補助6套。每套最高補助新臺幣4 萬元,印表機及掃瞄器各1部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多每5年補助1次。新增據點 辦公室者,每1據點得增加補助1套、印表機及掃瞄器各1部。 托育資源中心 器材購置 包括急救娃娃、沐浴娃娃、哽塞娃娃、齒模、優良嬰幼兒相關圖書期 刊、兒童安全玩具等保母訓練器材購置及維修費,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另設有 據點辦公室者,每1據點得比照該標準另再補助之。同一項目最多每5年補助1次。但新 增據點辦公室或擴增服務規模者,不在此限。 辦公室租金 檢附租賃契約,辦公室及據點各每月最高核實補助1萬元。 庶務費 依前項行政管理費總和12%計列(未達10萬元者以10萬元計):支應交通費、電 話費、水電費、大樓管理費、影印、傳真耗材、郵資等。 備註 (一)行政管理費: 1.核算基準:以系統內已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理 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且實際收托轄內未滿6歲幼 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保母人數計算核予補助。惟上開未領有證照之保母人員, 應於98年1月1日前取得證照,逾期仍未取得證照者,不再列入補助人數計算。 2.體檢項目:應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免疫球蛋白M抗體(IgM anti-HAV)、HIV 抗體(anti-HIV)等。(本項目得依主管機關依法調整之) 3.保險項目:辦理已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之意外責任保險(未托兒者或托育自己子 女者,不予補助)及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意外(含醫療)保險。 4.研習訓練、親職教育及社區宣導: (1)兒童保護、衛生保健(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及健康體位)、發展遲緩兒童篩檢與保育 、嬰幼兒發展與學習、保母情緒管理、意外事故預防與處理、托育倫理等課程應 列為保母人員在職研習之必修科目,(本項目得依主管機關視需要調整之)。 (2)保母人員在職研習課程及講師名冊均應先報經地方政府同意,並將核備公文建檔備 查;每班以80人為原則,且訓練時數應達20小時。 (3)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含佈置)、講師及助理講師鐘點費、印刷費、海報印製、宣導單 張印製、膳費、媒體廣告宣導、材料費、雜支(得以梯次計)等。 (4)地方政府規劃有2個以上保母系統者,得採聯合辦理保母人員在職研習。 (二)設施設備費:應列冊管理並報送地方政府備查,承辦單位異動時應納入移交或交由 地方政府運用。 (三)庶務費:交通費限由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因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訪視、會議、 研習、訓練等事項時支領,應覈實報銷,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駕駛自用汽 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四)申請及核銷程序:由社區保母系統檢具申請計畫,送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初 審,各地方政府審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核銷報結。 (六)辦理優質保母選拔表揚活動: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定承辦單位負責辦理該直轄市、縣(市)優質保 母之選拔表揚。 2.承辦單位得另行檢具申請計畫,送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初審,各地方 政府審核無誤後層轉內政部兒童局核撥,並依該局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銷報結。 3.每一直轄市、縣(市)地區每年補助1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項目為場地費(含佈置)、獎狀(牌)製作費、膳費、表演費、印刷費、海報 印製、雜支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46.135

03/23 00:07, , 1F
這個補助計畫是要置我們托嬰中心和幼教機構於死地嗎>.<
03/23 00:07, 1F
文章代碼(AID): #17uGqtzb (gard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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