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幼教法修正

看板gardener (幼教)作者 (咩咩)時間14年前 (2011/04/21 22:42), 編輯推噓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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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01號 茲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幼稚教育法修正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公布 第 八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 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 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 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 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 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二十五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八條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20.108

04/21 22:48, , 1F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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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09:10, , 2F
謝謝分享~哇!!這資訊很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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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09:57, , 3F
樓上 我要吃李阿摳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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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2:03, , 4F
哇 所以園長資格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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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5:57, , 5F
來啊!!考試那天我幫你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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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54, , 6F
耶 你台北跟新北都去嗎?
04/22 19:54, 6F

04/23 09:59, , 7F
我早上想到 也要同考場才行欸 囧
04/23 09:59, 7F

04/23 20:11, , 8F
欸考完一起去吃三井吧 我約了無知緯了XDD
04/23 20:11, 8F
文章代碼(AID): #1Di49kEH (gard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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