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購屋民眾對斡旋金及要約書的基本認識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EllaElla)時間17年前 (2007/04/15 09:2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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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nd.moi.gov.tw/realestate/b01/b01-2.htm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一、 什麼是「斡旋金」? 現在大多的消費者都是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消費者中意某間房屋,欲與屋主進 行議價時,仲介業者通常會向消費者表示:為表現買方的誠意,要求消費者先付一定之金 額作為斡旋差價之用,當屋主同意消費者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訂金,並同時達成該筆 交易,消費者即負有與屋主簽訂契約之義務。一般仲介者所用之單據,俗稱為「斡旋金收 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出價購屋協調書」、「買賣預約書」等不一 而足。 斡旋金制度乃仲介業者自創,屬於非典型契約,由於法律未明確定義其性質,仲介業者與 消費者自行商議斡旋金之權利義務時,可能因解釋不同,及認知上的差異,以致常常發生 爭議。最常見的爭議包括;可否單方撤銷斡旋金契約?如何認定仲介業者已完成斡旋交易 ?若消費者於斡旋交易完成後反悔不買,仲介業者可否沒收斡旋金或扣除服務費?基本上 ,上述的爭議都屬於私權爭議,當仲介業者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無法解決時,都必須透過法 院的司法救濟程序作出最終的判決,因此,消費者在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一定要看清楚雙 方間的權利義務,如對契約文字有疑義時,最好也以文字特別註明雙方之真意,以避免事 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二、 什麼是「要約書」? 由於斡旋金制度在實務運作上的諸多流弊,內政部特別制定了「要約書」範本,藉以取代 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 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 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 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 書面契約之義務。 內政部所訂立之要約書範本,適用於成屋及中古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時 之參考,仲介業者應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惟消費者與仲介業者參考該要約書範本訂立委託 銷售契約時,仍可就個別情況磋商更訂之。有關要約書中保護消費者的重要內容包括:契 約之攜回審閱規定及要約撤回權。由於消費者所簽訂之要約書,一經仲介人傳達到出賣人 ,即生意思表示之效力,又該要約如經賣方承諾,契約原則上即告成立生效,若買方反悔 ,賣方可選擇要求買方履行契約,亦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為期審慎, 內政部之要約書範本中,特別讓消費者有攜回契約審閱權,於賣方承諾前並得為撤回要約 之規定。 三、 我可以選擇使用「要約書」或「斡旋金」嗎?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 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進行行業導正,其導正內容如下 : 「 房屋仲介業者如提出斡旋金要求 , 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 之 『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 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因此,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的同時,必須「主動告知 」 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之權利,否則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另公平會復進 一步要求房屋仲介業者應盡告知義務,並建議宜以另份書面文件供消費者簽署,以告知消 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 四、 我應如何循求法律救濟呢? 消費者確因仲介業者之欺罔行為而受到損害,可具名並檢附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並得 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http://www.sinyi.com.tw/news/01/main_01_1.asp?n3101=628&n3103=A01 原文請參考網址 重點就是 「斡旋金」與「要約書」(公平會之規定)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 的優勢地位,不當煩擾、壓抑消費者的交易決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年 5月 10日 第 496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壹字第 01524號令發布) 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 明; 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 」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 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 24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 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 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 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地政司 2005/02/16 】 延伸閱讀 售屋收斡旋金前 未告知可選擇要約書 將逕判違法 http://www.hilaw.com.tw/2.HTM (錯誤示範,該仲介業者的網頁故意隱匿「要約書」的資訊,直接跳到「斡旋金」) http://www.eversp.com.tw/service/dictionary/jj1.htm --- 1.法律效力上,「要約書」是100%可以取代「斡旋金」 2.仲介業者必須"以書面"告訴買方,買方要簽名確認仲介已經告知 (如果仲介業者沒有告知買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虞) 由買方選擇使用「斡旋金」或「要約書」 --- 如果是買方一定選擇採用「要約書」,沒事何必要把錢掏出來冒險呢? 躺在銀行裡多賺幾個月的零頭利息也不錯啊 :) 就是因為「斡旋金」弊大於利(紛爭太多,不信自己去問google) 所以才要創出「要約書」制度來取代,不然沒事幹嘛找大家麻煩呢 要約書的效力就是等同斡旋金,若是不履約,買賣雙方都有違約責任 效果並不低於斡旋金,重要的是買賣的契約,才是買賣的重心 買賣契約之前的「要約書」、「斡旋金」也不是必要程序 (我就是喜歡,按賣方的訂價購買,直接進入簽約程序也可以) ※ 編輯: EllaElla 來自: 61.228.246.106 (04/1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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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制度的仲介或業務都會跟客戶提到要約書,不過如果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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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看到現金(支票)會更能顯現買方的誠意,斡旋金又不是仲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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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在收,會鼓勵(或不推薦要約書)多半是因一般賣方(屋主)的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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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與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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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8NvWdn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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