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不引戰,只是說一下,有設定不一定是有借款.....
※ 引述《kaod (我也要去玩耍)》之銘言:
:
: 以本人的家來說,以前有一間房子有貸款,
: 然後被設定了八位數A萬,
: 後來我家人把錢都還到剩下五位數,
: 然後只繳息,但設定仍然是八位數的A萬不變。
: 據家人說,是要銀行幫我們看房子,
: 免得被不肖代書或公務員動手腳之類的。
: 我周遭的人,很多有這樣的作法的,
: 也有人完全還清拿到了清償證明,
: 卻不去辦塗銷,等到要賣房子再一起辦的,
: 聽說是為了再貸款比較方便,額度都確定了很快可以撥款。
: 請問實務上這兩種做法適不適當呢?
: 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呢?
我國民法的抵押權有二種,一種叫「普通抵押權」;另一種叫「最高限額抵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普通抵押權的發生,一定要遵守嚴格的抵押權從屬性,
也就是說該抵押權所從屬的債權,一定要比抵押權先發生,
所以如果沒有債權存在,或者債權比抵押權後發生,都會讓抵押權不存在,
此時,縱然謄本上有抵押權的記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來塗銷。
另一種最高限額抵押則是一般銀行房貸實務上比較常見的,
最高限額抵押在從屬性上有比較寬鬆的認定,只要是符合某種債之關係所產生的債務,
即使比抵押權後發生,也都可以成立。
例如借款人跟銀行約定五百萬元的房貸最高限額抵押,但實際上可以一毛都沒借,
這裡的沒借可以是本來有借但是已經清償完畢,或者自始至終都沒借,
等到要終結最高限額抵押權關係時,雙方再來結算當時債權額是多少(即抵押權額)。
最高限額抵押如果債之關係已經清償完畢,關係終結不再發生,實際上,
抵押權也會罹於消滅,這時,只是謄本上仍有記載而已。雖然某個程度可以嚇阻違法,
但是如果抵押物被偷偷過戶,新所有權人也可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來塗銷,
並不是百分之百安全。
原則上如果抵押權實際上存在(不是只有形式上記載於謄本,而是債權也存在),
因為抵押權有追及效力,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有絕對的保障,是不太需要去假扣押的,
如果債務人違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只要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就可以強制執行,
這個動作是不會花費很多時間的。
但是有時,債務人跟銀行往來時,除了房貸,可能還有其他的債務,例如信貸、
信用卡、票據、或保證債務等等,這些都是單純的債權,是沒有物權來擔保的,
假設這時候債務人的房貸餘額不高,亦即拍賣房屋清償第一順位後還會剩很多錢,
這樣,這個債權人就有必要對抵押物作假扣押的動作,
這樣可以避免債務人惡意過戶給他人,導致銀行分不到除第一順位以外的錢;
也可以避免債務人惡意設定不實的第二順位抵押權,導致銀行還要花費精神、甚至
訴訟來查明、解決這個惡意的第二順位!
所以,第一順位抵押權所從屬的債權額如果很高,光是第一順位就無法全數清償,
此時,債權銀行不會多花時間、費用去作假扣押。但如果拍賣後可能會有餘額,
而債權銀行又有其他沒有抵押物擔保的債權,這樣就會先作假扣押來保障這些債權也
分得到餘額。
以上是就抵押權從屬性的一點解釋,敬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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