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跟仲介之間的問題~
※ 引述《icegeni (夏日午後。微涼的風)》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昨天跟A仲介公司去看了一間房子
: 幾個小時後 我們去 B仲介公司看看有沒有其他的案子
: 結果同一間屋子B仲介公司說他們也可以代看
: 但是要請屋主來
: 屋主來之後
: 沒想到是我爸30年前的舊同事
: B仲介就在在半推半就之下
: 叫我們喊價
: 認識的人真的很難出價
: 反正就在這種情況下 成交
: 賣方要給仲介30萬
: (B仲介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也沒代看,就突然有佣金)
: 然後填了一份紙本(買賣訂金協議書) (地址還填錯)
: 約好後天付一成訂金
: 可是隔天,
: 我們因為經濟上的種種因素 還是沒辦法
: 想要取消
: 所以跟賣方直接談(因為是認識的...)
: 當然很不愉快啦,賣方覺得被耍了
: 不過現在我的問題是
: 仲介威脅我們說要走上法律途徑(B仲介從天上掉下來的30萬飛了)
: 我的疑問是 不是都有七天的審閱期嗎?
三天以上
: 況且我們也還沒有交付訂金
: 一來地址也填錯,二來在給訂金前我們就不想買了
: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那份文件呢???
: 還是要去問律師嗎?
剛好有空 就舉手之勞回一下這篇
定金又分為證約定金 違約定金 立約定金
定金契約是從契約附屬於主契約(如本例的買賣契約)
證約定金乃證明本契約(買賣契約)之存在
違約定金乃為確保本契約履行為目的(即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但尚未履行)
立約定金乃為確保本契約之有效訂定為目的(即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生效)
所以可分幾種情形
若你簽訂定金契約時併同訂定買賣契約 此定金契約即具證約與違約定金性質
若你簽訂定金契約時未簽訂買賣契約 此定金契約具立約定金性質
從原PO所言 當場只簽一份「買賣定金協議書」 對其他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並未合意
所以是立約定金
其實前面講這麼多充版面 重要的是定金契約性質為「要物契約」
︿︿︿︿︿︿
須於主契約履行前 交由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例如票據等)始能成立
所以訂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定金之交付為契約之成立要件」
故若當時原PO並未交付現金 或是開票 法律上定金契約未成立生效
如此 既未訂定買賣契約本約 定金契約又未成立 所以仲介兇屁啊
叫他吃屎
所以現在你要做的就是千萬不要交定金 然後把上面的文章以專業口吻講給他聽
他也不用回報總店的法務了 搞不好還會被訓一頓
這就是為何很多仲介在上課時都會上到一定要收取定金 即使沒現金也要開票
這個仲介還蠻白木的 沒有啥努力的案子就想白吃 吃不到還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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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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