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要到公司領現金?還是可以要求匯款?
1.遲到扣薪水,要看你們的勞動契約有沒有這個規範,如果有只要比例不要太誇張,公司
應該是沒有太大的問題。
2.沒有加班費那確定是有問題的。
3.薪資的部分,因為你也沒有按照程序走,如果公司真的要跟你耗的話,你真的有的等,
給你看一個判例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三號判決指出:「次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
「離職須於二週前提出書面辭呈,並經班主任同意後,於一週內做好交接工作,否則罰最
近三個月平均薪資之五個」之違約處罰約定…故被上訴人未於辭職後,至上訴人經營之補
習班履行交接工作之義務,即屬違約。故上訴人依前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即
屬有據。惟本院審究被上訴人不預先於二週前提出辭職,並履行工作之交接義務,致上訴
人所受損害,認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應以二週之平均薪資為當,逾此範圍,則屬
過高,應予核減。」
公司如果要玩的話,他可以先把薪水給你,然後再向你提出民事求償。
公司可以主張有你個人來親領這個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已和為貴。
引述《k1682100 (168~~)》之銘言:
: 之前我在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上班
: 做了一段時間後覺得很不爽
: 1.加班沒加班費[經常性加班]
: 2.遲到會扣薪水[已查過,此舉違法]
: 3.還有一些人和問題
: 每個月10號領薪 EX:11/10號領10月份薪水
: 我在11/10號領到薪水當天
: 馬上提離職 [9/9到職~11/10離職,工作2個月]
: 人資自然是告訴我說 要給他們時間找人替代我
: 我選擇較偏激的手法
: 隔天11/11就自動不去上班
: 拒接所有公司電話
: 到了12/10,發現公司沒把11/1~11/10號的薪水匯給我
: 12/12我去了勞工局檢舉我前公司
: 檢舉以下三項
: 1.加班沒給加班費
: 2.以遲到名目扣薪水
: 3.11月份的資薪未發放
: 今天12/21接到了公司的來電
: 說勞工局的人有去公司
: 現在要把這十天的薪水給我
: 但是說我沒有照公司的規定跑離職流程
: 所以要我親自到公司領現金
: 在我認知裡
: 任何規定只要抵觸到法律,皆屬無效
: 這十天的薪水沒給我,我想應該不是我的問題
: 現在我想問的問題是
: 我真的要花自己的時間到公司去領現金嗎?
: 可以要求對方把錢匯到我的帳戶嗎?
: 說真的本人非常不想到前公司去跟對方大眼瞪小眼~"~
: 敢問鄉民大哥大姐們 有沒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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