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個應該要插管了喔?!....
前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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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有做過這方面的報告
跟各位分享一下
首先 根據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醫療法第六十條
醫師有"義務"給予危急病人必須的救助
法條如下
醫師法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
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而目前所謂的DNR主要的法源依據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族群其實比一般人想像中的小的多
開宗明義的第一條就清楚的指出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訂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什麼是不可治癒末期病人?
這在法條中也有一定的定義
第三條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
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而且這不是一個醫師說了算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而這一切都必須要詳實的記載在病例之上才可以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為什麼要訂的這麼細
我想就是為了避免一些明明可以救回來的病人
卻因為家屬的原因而被放棄掉
換句話說避免病人被濫用法條謀殺
那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情況怎麼辦??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也就是說依照醫師法跟醫療法的規定
簡單的說 救到底就是了
實際上很多臨床上所謂的DNR case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那份DNR將不會法律的效應
所以就法理上來說
CKun大的說法完全正確
當然就臨床上的作法就不一定是這回事了
我們常常在做違法的事情,只是沒被告而已
或是說 有時候我們甚至為了不要被告而故意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但 誰又能保證怎樣做不會被告呢??
當初醫事法律的老師有一席話讓我印象相當深刻
"照法律規定做不能保證你們不會被告,
因為要不要告你們是患者的自由。
但是,
告是一回事,告不告的贏是另一回事。"
回到這個case
依法律的規定該做的還是要做
救到底就算被告應該也會被判無罪
但jag大說的也沒錯
如果硬是忽視家屬的要求而堅持照法律進行急救
那就準備常常到法院報到了
就算確定會無罪 光訴訟的過程就夠頭大了
相反的
不救的話雖然違法
但達到了取悅家屬的目的
如果根本不會被告誰管他有沒有罪
畢竟 死人不會告人嘛 您說是不是??!!
但是 確定不會被告???
沒被告就真的皆大歡喜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了??
這裡我想跟各位分享一個小故事
有一個產婦因為前置胎盤而大量出血
醫師判斷唯有拿掉子宮才有救命的機會
幸運的是似乎拿掉子宮之後將會有很高的活命機會
但是 跟患者的公公以及老公解釋之後
家屬堅持不要拿掉子宮
後來產婦就死了...
一個二十幾歲的年輕女性
度過這次災難之後還有好幾十年可以活
但是她沒有辦法決定自己要不要活下去
沒有人問她的意見
究竟是誰賦予誰權力來決定別人的生死的?
還是這根本就是一件沒人申冤的殺人事件??
在我看來
家屬簽下了他的死刑執行書 而醫師則是劊子手
大量出血 只是劊子手手中閃亮亮的刀而已 不是嗎?
至於這是不是真實的故事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聽說而已
或許您也聽說過類似的故事
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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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nly thing worse than Mets game is a Mets doubleheader.”
~1962 Casey Ste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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