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DNR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eSolceye)時間16年前 (2009/11/10 01: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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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eyeclose (eSolceye)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問題] DNR 時間: Tue Nov 10 01:21:49 2009 ※ 引述《monen (ㄚ~~無名好難用ㄚ~)》之銘言: : 小的目前run到急診,OHCA的病人來, : EMT說家屬之前有sign過DNR : 請問,這樣的話,理論上,還需要再跟家屬check DNR嘛?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2項: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 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指DNR),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但弔詭的是大家現在都把DNR和安寧緩和醫療搞混了 DNR屬於安寧緩和醫療中之一項 但DNR不等同於選擇安寧緩和 如果將生命最後的階段再細分成生命後期、生命末期、臨終或瀕死 相對應的就是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意願書、DNR 安寧緩和條例第5條: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所以只要年滿二十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換言之在疾病發生前就可以先簽 安寧緩和條例第4條: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先決條件是病人要先被確定為末期病人 且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病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在上述二前題皆成立時,病人可自行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當然包含最後DNR) 安寧緩和條例第7條第1項: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所以DNR應該是最後瀕死前那時候所考慮的 這份同意書應該只在那次療程中有效 例如病人是sepsis進來,予家屬討論後家屬填寫DNR:不壓不電不給藥在醫院宣 結果病人不但好起來還走著出院 那下次這份DNR還有效嗎??當然無效 它應該只是ㄧ次性的 如果考慮到下次還有可能遇到這病人 那就應該跟家屬與病人建議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 否則下次進來要放棄要另外再簽一次DNR 再來講到那張同意書的部分 施行急救措施之前 要不要確認同意書?? 當然要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9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 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同時表示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 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雖然現在推廣IC卡安寧緩和註記 不過爬文就可以發現有行政效率的問題 所以還是建議要攜帶正本 某協會也建議要登記IC卡安寧緩和註記的民眾 可以一次簽兩分 一份送登記用 一份隨身攜帶 不過我想請教的是 現在大家產生的疑問是病人本身無法表示 可在安寧緩和條例裡面提到與意識狀況有關的 只有在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部分: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 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難道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只能給家屬填DNR嗎?? 相信各醫院一定有同樣情形 請問各位醫師同仁(小的是護理師) 有人可以提出相關做法之法源依據嗎?? 否則看到醫師給家屬填緩和意願書 抬頭第一句就是 本人___ 可病人明明就是coma的 怎麼看怎麼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3.50 eyeclose:轉錄至看板 MedHuman 11/10 01: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3.50
文章代碼(AID): #1A-52HBM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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