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 加密、設限…別讓病患隱私全都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509488.shtml
加密、設限…別讓病患隱私全都露
【聯合報╱胡萬炯/中研院博士後研究員(台北市)】 2011.08.06 02:49 am
萬芳醫院發生用病人的就醫資料回收,當作便條紙使用的事件。國內對病患的就醫隱私權
保護仍嫌不夠,之前也發生過醫師為了出風頭公布藝人就醫紀錄,以及醫師為打擊政治上
對手而公布政治人物病歷的事件。
有心人可能為了個人利益,曝光他人就醫紀錄,甚至販售這些病歷,使藥廠或保險公司可
能利用這些病歷紀錄,來推銷藥品或故意提高病人保費,危害病患權益。
美國在這方面的規範,遠比我們嚴謹許多。美國在一九九六年通過了健康保險流通及責任
法案(HIPPA),規定加密所有能連結到就醫資料的各種病人基本資料,包含身分證
號碼、出生及死亡年月日、街道住址、電子郵件帳號、個人網路網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病歷號碼、重要證照號碼、車牌號碼、聲紋、指紋及全臉相片。這些資料都被納入受保護
的健康資訊,除了醫療服務、法院要求、健保審查及重要國防機密情況下,除非病人簽名
授權,不得透露就醫紀錄給第三者。
而且病患有以下權利:首先,病患對病歷有檢閱及複印的權利;其次,在以書面詳述原因
指正錯誤的情況下,病人得要求更改不正確的病歷紀錄;第三,要求清單的權利,病患可
要求醫療機構出具清單指出,曾向何人或何機構透露他的就醫紀錄;第四,設立限制的權
利,如病人不想讓某親友知道其病情,他可設限制權;第五,保密溝通的權利,在醫療院
所為診療與病患溝通病情時,病患可要求醫院只能來電至指定場所,如公司,做保密溝通
;第六,投訴的權利,病人認為醫院有侵犯個人醫療隱私情形,有權投訴衛生主管單位,
醫院被投訴後,不得影響對該病患的醫療服務。
我們可借鏡先進國家,保障我國病患的隱私權,希望憾事別再發生,醫療人權得以伸張。
【2011/08/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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