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 醫、法專業間應相互理解(廖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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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法專業間應相互理解(廖偉翔)
2012年04月24日 更多專欄文章
呼應藍彥博醫師的文章,不僅醫師渴望被理解,法官也是。藍醫師文中簡短提及的鑑定問
題,不僅是影響判決走向的關鍵因素,更是促成跨專業間相互理解的可能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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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上,醫療糾紛鑑定報告的作成,是由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鑑定問題,再囑託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進行。報告先由初審醫師撰寫,再交醫審會
召開鑑定會議,會中由初審醫師口頭報告、並經醫審會委員同意後作成鑑定報告書。《醫
療法》明定醫審會委員為「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均由署長就不具民意
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
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聘期均為兩年」。醫審會委員的名單是不公開的,理
由是為了杜絕壓力,但同時也有運作不透明的爭議。無論就制度或人員組成而言,看似周
全的設計,卻仍有許多可議之處。
綜觀現有文獻和筆者本身國科會計畫的研究結果,僅提出最重要的幾點看法:
(一)何謂「醫療常規」:
鑑定報告撰寫的考量依據,必須顧及糾紛發生之時的醫學知識、醫學技術的水準,然而每
一位病人的病況並無法一概而論。接觸病人時,醫師考量的不僅是該次治療的主要問題而
已,還有可能的慢性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腎臟病、心血管疾病等),更要考慮病人及其
家屬的經濟能力、心理層面的考量,以及其他任何可能的生物因子及社會性因子。各科醫
師僅能依照臨床治療指引(但也只是提供參考用)結合自己的判斷進行醫療。在醫審會沒
有確立何謂「醫療常規」的定義前,撰寫報告的醫師也是依照同樣的邏輯進行撰寫,不同
負責醫師就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此一來,如何確保醫審會的鑑定標準是前後一致的?醫
審會如果能試圖建立某些可供依循的標準和共識,臨床醫師在執業時會更篤定。
(二)送審卷宗應去連結(delink):
當前的醫審會組成,已經有黑箱運作的爭議產生;而實際上送審卷宗(包含病歷、醫學影
像、檢驗報告等),卻沒有消去病患或醫師等相關人的資訊。若送審卷宗能去連結,如此
不僅能杜人悠悠之口,也能消除外界「醫醫相護」的疑慮。
宜公開鑑定報告
(三)鑑定報告應以特定方式公開:
目前只有當事人及司法體系能取得鑑定報告,法院的判決書也僅是引述數段報告作說明之
用。其他醫師無法一窺鑑定報告的全貌,無法從錯誤中學習,法界也無從參考過往的鑑定
問題和結果;此外,因為報告書不公開,外界對於鑑定報告的信賴度也無法提高。而公開
的方式,建議以去連結處理後公開,不僅保護事件相關人的隱私,也能增進往後的司法裁
判品質和醫療水準。
(四)司法訓練應加入定期的醫學素養訓練課程,並合併專家參與諮詢的落實:
鑑定報告常因囑託者未能問出好的鑑定問題,造成鑑定報告難以發揮其功能。由於鑑定是
採「不問不答」的態度,沒有被問到的問題,鑑定人是不能主動回答的。如果訓練中能加
入定期的醫學素養訓練,透過專業之間的實質交流,便較有可能提出較準確的鑑定問題。
配合當前已有的專家參與諮詢制度,使囑託者能事先釐清爭議點再送往鑑定,不僅減少因
問錯問題而重複鑑定的成本,也能提高裁判品質。
綜上所述,由於醫療糾紛的形成有許多社會結構性的因素,醫療糾紛的增加已不是一時半
刻能解決的;但透過醫療糾紛鑑定制度的改革,至少能減少醫法雙方的歧見,使醫療糾紛
得以就事論事,讓雙方的專業得以發揮、互蒙其利,更是全民的福祉。
作者為成功大學醫學院實習醫學生、政治學系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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