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 醫、法專業間應相互理解(廖偉翔)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時間14年前 (2012/04/24 05:29), 編輯推噓6(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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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424/34179999 醫、法專業間應相互理解(廖偉翔) 2012年04月24日 更多專欄文章 呼應藍彥博醫師的文章,不僅醫師渴望被理解,法官也是。藍醫師文中簡短提及的鑑定問 題,不僅是影響判決走向的關鍵因素,更是促成跨專業間相互理解的可能性之所在。 -------------------------------------------------------------------------------- 實務運作上,醫療糾紛鑑定報告的作成,是由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鑑定問題,再囑託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進行。報告先由初審醫師撰寫,再交醫審會 召開鑑定會議,會中由初審醫師口頭報告、並經醫審會委員同意後作成鑑定報告書。《醫 療法》明定醫審會委員為「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均由署長就不具民意 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 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聘期均為兩年」。醫審會委員的名單是不公開的,理 由是為了杜絕壓力,但同時也有運作不透明的爭議。無論就制度或人員組成而言,看似周 全的設計,卻仍有許多可議之處。 綜觀現有文獻和筆者本身國科會計畫的研究結果,僅提出最重要的幾點看法: (一)何謂「醫療常規」: 鑑定報告撰寫的考量依據,必須顧及糾紛發生之時的醫學知識、醫學技術的水準,然而每 一位病人的病況並無法一概而論。接觸病人時,醫師考量的不僅是該次治療的主要問題而 已,還有可能的慢性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腎臟病、心血管疾病等),更要考慮病人及其 家屬的經濟能力、心理層面的考量,以及其他任何可能的生物因子及社會性因子。各科醫 師僅能依照臨床治療指引(但也只是提供參考用)結合自己的判斷進行醫療。在醫審會沒 有確立何謂「醫療常規」的定義前,撰寫報告的醫師也是依照同樣的邏輯進行撰寫,不同 負責醫師就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此一來,如何確保醫審會的鑑定標準是前後一致的?醫 審會如果能試圖建立某些可供依循的標準和共識,臨床醫師在執業時會更篤定。 (二)送審卷宗應去連結(delink): 當前的醫審會組成,已經有黑箱運作的爭議產生;而實際上送審卷宗(包含病歷、醫學影 像、檢驗報告等),卻沒有消去病患或醫師等相關人的資訊。若送審卷宗能去連結,如此 不僅能杜人悠悠之口,也能消除外界「醫醫相護」的疑慮。 宜公開鑑定報告 (三)鑑定報告應以特定方式公開: 目前只有當事人及司法體系能取得鑑定報告,法院的判決書也僅是引述數段報告作說明之 用。其他醫師無法一窺鑑定報告的全貌,無法從錯誤中學習,法界也無從參考過往的鑑定 問題和結果;此外,因為報告書不公開,外界對於鑑定報告的信賴度也無法提高。而公開 的方式,建議以去連結處理後公開,不僅保護事件相關人的隱私,也能增進往後的司法裁 判品質和醫療水準。 (四)司法訓練應加入定期的醫學素養訓練課程,並合併專家參與諮詢的落實: 鑑定報告常因囑託者未能問出好的鑑定問題,造成鑑定報告難以發揮其功能。由於鑑定是 採「不問不答」的態度,沒有被問到的問題,鑑定人是不能主動回答的。如果訓練中能加 入定期的醫學素養訓練,透過專業之間的實質交流,便較有可能提出較準確的鑑定問題。 配合當前已有的專家參與諮詢制度,使囑託者能事先釐清爭議點再送往鑑定,不僅減少因 問錯問題而重複鑑定的成本,也能提高裁判品質。 綜上所述,由於醫療糾紛的形成有許多社會結構性的因素,醫療糾紛的增加已不是一時半 刻能解決的;但透過醫療糾紛鑑定制度的改革,至少能減少醫法雙方的歧見,使醫療糾紛 得以就事論事,讓雙方的專業得以發揮、互蒙其利,更是全民的福祉。 作者為成功大學醫學院實習醫學生、政治學系輔修生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32.52

04/24 09:22, , 1F
這個...(四)加入醫學素養, 個人是覺得不太可能, 也覺得不好
04/24 09:22, 1F

04/24 09:23, , 2F
一知半解比無知更恐怖, 再來: 法官/檢察官也不可能理會啦
04/24 09:23, 2F

04/24 09:23, , 3F
他們要辦的案件太多, 那會去管這種課程; 就算有開也只是
04/24 09:23, 3F

04/24 09:24, , 4F
去簽到而已; 除非規定司法官考試要考, 這樣才有一點機會
04/24 09:24, 4F

04/24 09:29, , 5F
但是,法界只要一句話: 難道判案就得要求法官要懂電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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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09:29, , 6F
微積分、生物學、經濟學...etc 等學問嗎, 就可以推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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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09:29, , 7F
所以結論是: 不可能 !
04/24 09:29, 7F

04/24 16:45, , 8F
法律人應該了解醫學到怎麼樣的程度呢?
04/24 16:45, 8F

04/24 20:08, , 9F
回樓上, "了解自己的無知, 尊重專業"就可以了~
04/24 20:08, 9F

04/24 22:57, , 10F
但對於"故意"或"過失"這些構成要件的判定,如果除了尊重
04/24 22:57, 10F

04/24 22:57, , 11F
專業以外,對於醫學沒有一點了解,在審理案件和判決的
04/24 22:57, 11F

04/24 22:58, , 12F
時候必定會碰到很大的困難啊。
04/24 22:58, 12F

04/25 03:13, , 13F
所以在弄清楚前,去刑化不是很合理嗎?
04/25 03:13, 13F

04/25 10:46, , 14F
其實, 只要永遠記得, "法律人對醫學是無知的", 還有
04/25 10:46, 14F

04/25 10:47, , 15F
反覆問自己"我有沒有帶著偏頗的立場, 損害兩造其中一方
04/25 10:47, 15F

04/25 10:48, , 16F
之權益", 其他的事情我相信醫療鑑定, 都會提出專業意見
04/25 10:48, 16F

04/25 10:49, , 17F
想了解醫學, 無帝王之路~ 需要念好幾年的書加實戰
04/25 10:49, 17F

04/25 10:56, , 18F
再者, 看到多次判決, 法律人對"過失", 有無限上綱的幻想
04/25 10:56, 18F

04/25 10:57, , 19F
幻想每個人到醫院, 都要全身CT, MRI, 加FDG-PET scan
04/25 10:57, 19F

04/25 10:58, , 20F
外加檢測1,000,000種藥物過敏, 來"做必要之預防"~
04/25 10:58, 20F

04/25 10:59, , 21F
打破這種幻想, 醫學生也都經歷過這過程~
04/25 10:59, 21F

04/25 11:00, , 22F
"了解自己不懂, 與自己無知之處"是專業成長的一環
04/25 11:00, 22F

04/25 11:01, , 23F
法律人養成過程, 也應該建立這種思維, "無知"無貶意~
04/25 11:01, 23F

04/26 11:32, , 24F
先從修正合理的司法程序是很好的,很贊同這篇文章
04/26 11:32, 24F
文章代碼(AID): #1FbSdH9k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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