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法務部將於101年7月6日上午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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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ppypigyear (我不是中國人,我是台灣人)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將於101年7月6日上午召開...公聽會
時間: Wed Jun 20 06:01:12 2012
自我介紹,我是一個已經畢業17年醫療法泛指醫師,就是健保開放那一年踏入醫界
在衛生局工作過兩年.不巧就坐在局長辦公室和會議室.夾在中間的記者室
每星期五下午要聽三到四場的醫療糾紛協調會(會議室舉行!會先把醫生和護士隔開對話
問對方的想法包括問病人要多少錢才願意解決,隔開等待進去那一組就先擺在我記者室沙
發,他們因等很無聊,看我坐在沙發旁邊打電腦.都會跟我聊天.他們以為我是路人甲乙)
,醫生表情永遠是世界末日,病人是各式各樣說穿囉就死要錢,兩年下來看過上百場的病人
,還有一社區六間牙醫診所洗牙,就告六間每間要五萬.她就每天要要看,要到比上班還輕鬆!
當然也有聽起來很重大疏失的, 但是一百場不超過兩個,其他98%都是要鬧!!
他們當所有人時候都說是要個交代,要找媒體~但是他們一聽到有錢拿,
前一秒還在我身邊沙發講要找蘋果日報要讓他在新店無法再開骨科診所
我問他怎麼?他說手痛打一針,第二天卻腫起來,去耕莘醫院說蜂窩組織炎.我心理想
牙科更多.牙爛到神經,今天抽抽,明天腫起來!難道是醫生害他腫嗎?是他自己牙爛太久
.抽神經都來不及阻止細菌蔓延吧~但為假裝是路人,我都會安靜聽病人激昂罵完他要怎樣
毀掉醫生計劃,後來進去協調結果.簽字賠四萬還馬上眉開眼笑握醫生手.說謝謝!.
( ︶︿︶)_╭∩╮大家都說要一個交代.我們還遇過趙建銘案件~局長親自坐中間
我興趣廣泛,目前在念台大法律學分班課程,你們大概以為我是為醫療糾紛念的,錯!
不巧我的民法教授也是醫療法專家台大法學院副院長陳教授.雖然他很愛在上課講現在醫生
有多慘!但我很吃驚他女兒居然念台大醫科二年級,我從來不跟上課同學談及我念醫療相關
.除了班上另一個中國中醫開業醫,因為我現在很努力在考不動產估價師和其他不動產執照
我念法律目的是要在不動產上有概念而已,因為高考及格率才6%不到,所以我也準備考試
和專心上法律課沒有在醫療業囉..
今天在白冰冰節目看到簡美慧主任檢察官介紹這場演講!~
所以我就上醫學生版看,果然各位快畢業或剛畢業的醫療界晚輩都早我知..
電視上簡檢察官提及刑法沒有重大過失,這我可以確定因為我才剛考完刑法期末考!
民法陳教授也有談到這場會議
他取笑與會另一位法律專家
民法才有....重大過失!
陳教授講笑話就是[民法上定義的重大過失是指一般人應有注意]
醫生的重大過失怎會是一般人的注意!!
民法定義的醫生過失應該是[抽象輕過失]
定義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上星期六我們才剛考民法期末考.所以我記很清楚
上月我去考地政士民法也考民法過失定義(我只是無聊考考看!)
===我個人可以插一點自己個人意見.很感謝所有醫界同仁努力,但聊勝於無!===
說真的,我根本覺得醫療界已經走到窮途末路,哈哈!!接下來20年,跟你會不會死有關的科
別就一條路.沒有醫生!仔細聽沒醫生!!!!
開刀房為何會無照護士,不是慈濟沒有錢,是找不到護士!!
說白點,護士又沒有多薪水,為何會找無照,又沒有省幾千塊...
因為沒有護士願意進開刀房...OK!!
我也呆過慈濟!!!你們大概不知道慈濟有錢到,蓋醫院不過是可以募更多更多的錢[手段]而
已,結果不小心就醫院有盈餘!慈濟真正入帳就是捐款....
回到原點就是
台灣接下來20年跟救命有關的內外婦兒加急診
再也找不到護士和醫生...
這些努力都是讓已經在這行已經十幾二十年但是孩子還在念書卻無法馬上退休的醫生[爽
一點]而已,因為醫生都晚婚,(念完書都幾歲再找幾年老婆!)你想想我都幹這行17年,
(健保開放也是17年)我一堆同學孩子早點結婚孩子都才國高中生,他們如果沒有花不完
的新台幣,那敢擺著還在念書孩子就發呆!
像我就在發呆,因為我上無高堂要養,下無孩子要養
...哈!
你們想想等我們這一代當年畢業不知道外科越來越慘笨蛋走外科婦產科..都死光退休
.台灣醫療業找不到任何救命的醫生囉....
因為前浪都死在浪頭上,新生代那來後浪..
所以再過十幾年這一波退休死光
大家可能要飛菲律賓看醫生,不然廈門走小三通也ok!
那裡換腎還有廈門長庚可以幫你換囉
ya!
===各位年輕醫療晚輩告訴你們,快點改行吧!!哈~=====================
※ 引述《Blue130 (小藍)》之銘言:
: 提供一些相關的法院判決,供各位參考
: 存活機會喪失理論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九六號
: 而被上訴人罹患癌症,於治療過程中無可避免將產生勞動能力之降低,因我國對於減少勞
: 動能力數額計算,法無明文規定,故本院參照美國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案例,即採納存活機
: 會喪失理論,謂患者自醫療專業人員尋求醫療輔助,有權期待獲得適當照顧,且因醫療人
: 員之過失而減低其生存機會時,應獲得賠償,至於所得請求賠償數額為過失行為時,最後
: 傷害或死亡的全部損害數額,乘以機會喪失的比例(見原審卷一四五頁)。準此,本件被
: 上訴人請求之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數額,即以全部減少勞動能力之數額,乘以存活機率降
: 低之比例,查肺癌第一期(B)最低存活率百分之三十六,而目前被上訴人之存活率為百
: 分之七,有台大醫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二)校附醫秘字第九二○○二○八一三一
: 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五一頁),即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自肺癌第一期最低之存活率百
: 分之三十六,降為百分之七之存活率之差額,百分之二十九負賠償責任。
: 影響賠償金額之重要因素
: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 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
: 入為準,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
: 號判例)
: 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
: 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
: 準。(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
: 「本應取得之薪資」或「每月基本工資18780元」,計算至65歲退休,依霍夫曼公式扣除
: 中間利息
: ◎增加生活上需要
: 醫藥、看護費:「國人全日看護之行情每日約2200元」、「植物人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及其
: 費用每月約19000元」,計算至剩餘平均餘命,依霍夫曼公式扣除中間利息
: ◎精神慰撫金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該受僱人及
: 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兩造(包括負連
: 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在內)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宜單以被害人與實施侵
: 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參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75年度台上
: 字第2164號判決要旨)
: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法官的賠償公式本身並沒有錯,
: : 基本上那是反應一個人從社會消失或者失能造成的社會成本,
: : 錯在醫療契約本身被普遍認為簽訂時就自動讓利給病方,
: : 導致基準點對醫方絕對不利
: : 怎樣說呢?
: : 假定某病人死亡家屬將蒙受之民事上損失(包括扶養及精神損害.....)為A,
: : 又例如某疾病死亡率80%,
: : 經過非常非常細心的診療以及大量資源(假定自費而且病人富有)投入,如總統級的醫療團
: : 花費醫療成本B,死亡率可以降至50%,但過程中醫療人員發生過失導致死亡率55%的結果
: : 對社會與該病人來說,
: : 如果醫師拒絕締結該契約或者沒有醫師(都轉科了)可締結,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8 A
: : 而倒楣的醫師被強制締約後,無過失下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5 A
: : 發生過失後病方損失之期望值為 0.55 A
: : 不管醫方有無過失,病方都從醫療契約中獲取的0.25A 或 0.3A 的利益
: : 基本上A值越大病方從醫療交易中淨獲利也越大,
: : 經濟理論上醫方收取之費用只要低於 0.25A, 病方都有可能接受這個交易,
: : 相對的病方只要給付之費用只要高於B, 醫方也都有可能接受交易,
: : 經濟上當B>0.25A時交易理應不成立,而當0.25A>>B時,其間之落差稱為剩餘價值,
: : 如果不是壟斷的市場,通常成交價不會在0.25A也不會在B,而會在中間,
: : 由雙方共享剩餘價值
: : 但和非醫療契約不同的是醫方只能收取健保認定之成本價C,此價甚至可能低於B
: : 完全不能分享病方從成功手術的期望獲利
: : 還不只如此,基準點被設在應當在無過失的0.5A處,
: : 理論上即便醫方有過失只應為多出的0.05A 賠償,
: : 但法律上只要過失和死亡有因果關係,而死亡結果也發生,就是全額賠償1A
: : 更有甚者明明沒過失卻因舉證責任轉移而敗訴
: : 以往只是民眾沒有充分把這不平等契約能享用的利益發揮到極致,
: : 但隨著律師越來越多,醫師的社會地位也越來越低.......
: : 面對這樣的不平等契約,你還不用腳走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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