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 醫療過失部分除罪化的疑義(吳景欽)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2/07/04 23:19),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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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628/34331235 醫療過失部分除罪化的疑義(吳景欽) 2012年06月28日 更多專欄文章由於醫療人員動輒遭告的現況,已使醫界成為犯罪率最高 的行業,尤其是最易造成醫療糾紛的急診室,不僅人力嚴重短缺,更使年輕醫師望之卻步 。 根據統計,從2000年到2008年,地方法院針對醫療糾紛的判決資料,竟有312名醫師成為 刑事被告,雖然最終多獲判無罪或緩刑,但由於每個案件光一審判決,就須耗時3年多, 不僅耗費司法資源,對被告、對病人或其家屬而言,都是煎熬。如此,將醫療過失除罪化 ,似乎是解決此困境的最佳手段。法務部亦將在7月6日舉辦醫療過失應否除罪化或嚴格化 的公聽會。惟這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惟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的刑責加以免除,即是將某 個群體或行業排除於《刑法》之外,實違反個案立法之禁止,致有違平等原則。退一步言 ,即便認為除罪化有其正當性,惟目前衛生署所提《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即規定故意 或重大過失才負刑責的草案內容,不僅只是部分的除罪化,亦難於現實面為適用。 -------------------------------------------------------------------------------- 鑑定結果恐遭質疑 依據《刑法》第14條,過失僅分為有認識與無認識過失,而針對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或傷, 則在《刑法》第276條第2項及第284條第2項,分別有加重處罰的規定。除此之外,在我國 《刑法》中,並無針對輕、重過失,致有法定刑不同的規定,而是由法官依具體個案來為 量刑審酌。 所以若將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限縮至重大過失,現有《刑法》體系並無此概念,刑事司法 實務亦未曾對此為定義下,勢必得沿用《民法》所確立的規範。惟基於《刑法》乃在制裁 、民法則在解決私人紛爭,兩者立法目的不同下,是否可為相互的沿用,實有相當大的疑 問。 為避免對重大過失的解釋分歧,或可將重大過失轉化為「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 規」的具體明文,但所謂「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其中嚴重與否標準何在?而在醫療行為 的高度專業與複雜化下,所謂「醫療常規」,又該何處尋?因此,如此的轉化與重大過失 實無太大差異,反可能帶來解釋上的歧異,致造成類似案件卻有不同結果差別對待,司法 威信必也因此受質疑。 所以,即便將醫療行為致人死傷的刑責限縮至重大過失,但因檢察官與法官非醫學專家, 也只能送請鑑定,而在目前醫事鑑定機關有限,且制度也不夠周全下,任何鑑定結果,肯 定都得面臨不客觀的質疑,因此所為的司法判決難得當事人信服的問題,依然存在。更令 人擔心的是,在重大與否的有權解釋者乃為檢察官或法官下,則此法條恐成為司法者推掉 燙手山芋的最佳藉口,而病患或其家屬仍會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請求賠償與找尋真相,醫 師與病患仍不能免於長期訴訟之累。 也因此,解決醫療糾紛根本之道,絕不在除罪化,更不是藉民事訴訟來達成,而是強化訴 訟外的紛爭解決途徑。即如何藉由醫療補償制度的建立,來讓病患於第一時間獲得補償。 而衛生署已提出多年,且以調解與仲裁為優先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尤其是建立醫者與 病者間的自律型對話機制,更有盡速檢討與立法的必要。否則,越來越多的醫師會心灰意 冷致萌生退意。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35.97

07/04 23:19, , 1F
絕不在除罪化...
07/04 23:19, 1F

07/05 21:19, , 2F
這樣也能置喙
07/05 21:19, 2F

07/05 23:57, , 3F
因為提刑事訴訟時,檢察官才能介入,民眾若單提民事,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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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23:58, , 4F
請律師,成本效益不符。本文只是將球踢到類似藥害救濟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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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中,對於若民眾自覺賠償不足額時,自會再提上訴,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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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師遭受刑法起訴」的真實問題。再者,此非單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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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0:00, , 7F
解套,若未來其他行業亦有相關問題時,可再以此為借鏡。否
07/06 00:00, 7F

07/06 00:00, , 8F
則,以未來各行業亦高度分工化之下,自有相關問題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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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飛機失事,單就是駕駛之責,還是塔台,或是保養人員…
07/06 00:01, 9F

07/06 00:02, , 10F
。但法律人對於「重大過失」的見解,各說各話,實在難懂。
07/06 00:02, 10F
文章代碼(AID): #1Fz5y78h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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