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衛生署加強查核醫學美容服務之醫療收費及廣告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2/08/06 18:46),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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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5581 衛生署加強查核醫學美容服務之醫療收費及廣告 建檔時間:2012/08/06 15:38:31 更新日期:2012/08/06 15:38:42 醫學美容服務糾紛之主要原因包括:醫療收費金額差距很大、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執業 人員資格未充分揭露等問題。 衛生署將針對醫療收費、醫療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常見爭議事項加強管理,並於101年7 月26日行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之收取,應依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 定,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其自費收費事項並應以公告或張貼 等方式揭示於機構(含設有網站者之網站)明顯處,以利民眾查閱。再者,且應開立載明 收費項目之收據,供民眾知悉。 (二)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內容如涉及「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el Use) 應符合下列5項原則規定:「1.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2.需符合醫學原理及 臨床藥理(合理使用)3.應據實告知病人4.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且具公信力的醫 學文獻5.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 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謹慎評估其效益及風險,並充分告 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始得使用,以避免發生醫療爭議,且不得為醫療廣告。 (三)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醫療機構應於其機構內之明顯處主動懸掛(或張貼)醫師專科 證書,非為本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師別,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以 免誤導或致民眾混淆。 醫學美容服務係為醫療業務之一部分,不應過度商業化與浮濫,為維護民眾健康,衛生署 將持續針對醫學美容服務之收費、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部分,督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持 續查核,以維護民眾權益。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134.3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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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皆空的結果就是開始限縮他人的出口嗎?當政者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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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18:56, , 2F
環境,只會搞這種事!到底是怎樣!?幹她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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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管制醫美就沒事?? 不知道還有很多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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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講出來 反正政府也都看報紙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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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 真的無可救藥了 永遠只會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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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19:39, , 6F
如果會治本的話,這島會變成如今的這樣子嗎?
08/06 19:39, 6F
文章代碼(AID): #1G7w1lZP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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