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衛生署加強查核醫學美容服務之醫療收費及廣告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5581
衛生署加強查核醫學美容服務之醫療收費及廣告
建檔時間:2012/08/06 15:38:31
更新日期:2012/08/06 15:38:42
醫學美容服務糾紛之主要原因包括:醫療收費金額差距很大、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執業
人員資格未充分揭露等問題。
衛生署將針對醫療收費、醫療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常見爭議事項加強管理,並於101年7
月26日行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費用之收取,應依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
定,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其自費收費事項並應以公告或張貼
等方式揭示於機構(含設有網站者之網站)明顯處,以利民眾查閱。再者,且應開立載明
收費項目之收據,供民眾知悉。
(二)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內容如涉及「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el Use)
應符合下列5項原則規定:「1.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2.需符合醫學原理及
臨床藥理(合理使用)3.應據實告知病人4.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且具公信力的醫
學文獻5.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
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謹慎評估其效益及風險,並充分告
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始得使用,以避免發生醫療爭議,且不得為醫療廣告。
(三)為維護民眾知的權利,醫療機構應於其機構內之明顯處主動懸掛(或張貼)醫師專科
證書,非為本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師別,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以
免誤導或致民眾混淆。
醫學美容服務係為醫療業務之一部分,不應過度商業化與浮濫,為維護民眾健康,衛生署
將持續針對醫學美容服務之收費、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部分,督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持
續查核,以維護民眾權益。
--
旅遊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category_id=2646789
個人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pno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134.32.160
推
08/06 18:55, , 1F
08/06 18:55, 1F
→
08/06 18:56, , 2F
08/06 18:56, 2F
推
08/06 19:00, , 3F
08/06 19:00, 3F
→
08/06 19:01, , 4F
08/06 19:01, 4F
→
08/06 19:01, , 5F
08/06 19:01, 5F
推
08/06 19:39, , 6F
08/06 19:39, 6F
medach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77
151
130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