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療法修到讓病人告不成? 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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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修到讓病人告不成? 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看不下去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日前完成朝野協商,稱醫療刑責更明確化、能避免濫訴。但台大
醫院前副院長、台灣大學醫學院麻醉科暨法醫學科教授王明鉅憂心,修正條文中,刑責界
定依據醫事人員是否違反「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然而此一全新概念無明確定義,恐讓醫
事人員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未來民眾可能怎麼告都告不成。
王明鉅呼籲,衛福部應召集醫界、法界、民團充分討論,至少得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何
謂「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衛福部常務次長薛瑞元對此表示,醫療爭議複雜,難以在法條中一一明列刑責界定標準,
還是得將個案資料送到衛福部醫審會、由專業人員檢視與評估。
本周二通過朝野協商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明訂,醫事機構或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
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踰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導致醫療事故,須負損害賠償;若醫
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且「明顯」踰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則須負刑事
責任。
王明鉅指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在本項修正條文中是最重要的概念,「踰越」與「明
顯踰越」更區分了民事與刑事責任,但此概念卻無明確定義,恐讓醫事人員有球員兼裁判
之嫌,民眾恐處絕對劣勢。
王明鉅舉例,曾有病人因胸痛與上腹痛就醫,觀察兩小時後,醫師判斷無礙、請他回家休
養;但病人回到家後遲遲未改善,再度到其他醫院就醫,竟確診為心肌梗塞。第一位醫師
是否有疏失,根據新修正條文,醫師恐怕可以抗辯病人沒有發喘,當時的處置是「臨床專
業裁量」。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也明載,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的認定,應與當時當地
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與緊急迫切等狀況綜合評斷,勞動條件也包括在內。
「發生交通事故糾紛時,司機可以說我很累,所以開車時的注意義務應該調降?同樣地
,醫師可以因為勞動條件差而調降注意義務、擴大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嗎?」
王明鉅說,醫療人員太常被告是事實,但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是國家人權與自
由民主的指標,因此一個全新的概念入法,應有各界的充分討論。
(聯合報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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