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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醫師之說明義務(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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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判決只有這個部分跟醫界有直接關係. 這個部分其實跟醫界沒啥關係。. 這邊關切的是,依法,鑑定的結果是做為法院判案的參考(不是準則、依. 據唷),醫審會跟寶山的鑑定只有管到醫師的醫療行為(開刀怎樣開,手. 術有無疏失),至於醫療管理(尤以丙○○延宕將被害人送加護病房)有. 無疏失也沒討論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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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 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 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
(還有94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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