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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健保局瀆職?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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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的全民健保公民共識會議也有提到這點, 節錄如下:. 基於責任觀念,法律上針對加害人相對於被害人之責任,依法應予負. 完全責任。. 雖然依照健保法第2條規定,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應該給與. 保險給付,所以基本上,我們同意仍要給予被害人醫療照顧,但是,因. 鬥毆、凶殺、酗酒(含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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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健保局沒有公佈車禍事故,意外傷害的醫療費用. 故我們只用推估的方式. 1. 平均每名傷者的醫療費用. 黃集仁醫管碩士論文. 平均每位酒後肇事之傷患約花費醫療費用新台幣46063元。. http://etds.ncl.edu.tw/theabs/site/sh/detail_resul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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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是回應Glioma在八卦板"健保浪費之處 1"的文章. 由於我被劣1,失去發文權限. 請熱心人士代轉,謝謝. -------------------------------. 節錄原文部分:. 關於這部份, 健保法第82條已有規定 (於民國95年增設).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
(還有88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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