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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利
共 8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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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契約而言,醫師對患者的「親友」沒有特殊保護的義務。. 但如果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真的課予醫師一個'通知可能感染者'的義務的話. (所以問題的癥結在於'通知可能感染者'是否屬於'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這個義務不是醫師基於契約'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對於患者的義務. 而是由法律強制課予的警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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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 這個患者還活著時 沒跟衛生管理當局承認跟這個女生同居 就當他自私好了. 但醫療人員知道 (因為一開始住院一定會畫家族譜 跟誰住 一開始患者不自知 誠實說). 那從醫療倫理、法律來看. 1。如果依法醫療人員明知該女友為高風險 無法告知 也知道病患未告知衛生局. 所以女友無法被告知 以後女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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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一個精專考九次的精神科VS說. 以前HIV或AIDS這種病都會用數字代碼表示. 但是其他疾病是中文表示. 所以看到數字就知道那是哪方面的病. 不知道是真的還假的......... --. ψjpg10330 ◢ ▄ ◣ God bless you.. 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 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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