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 PGY一年期 已經整個法制化了 沒PGY別想應徵專科
法制化的PGY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行政命令)
衛生署說了就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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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於接受前項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
(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以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
雙主修畢業者,訓練期間為一年。
二、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大學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
修畢業,已領有醫師證書,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
學訓練者,訓練期間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般醫學訓練
計畫辦理;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訓練期
間為一年。
三、自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已領有醫師證書,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訓練期間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
般醫學訓練計畫辦理;於一百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
訓練期間為一年。
四、自國內、外大學牙醫學系畢業,已領有牙醫師證書,於九十九年七月
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訓練期間為二年。
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國內、外大學牙醫學系畢業,於一百零
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專科醫師訓練或醫師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前項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規定之限
制。
國內醫學系、牙醫學系應屆畢業生,於領有醫師、牙醫師證書前,得先接
受一般醫學訓練,如於畢業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通過醫師、牙醫
師考試或分試考試第二試時,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至多採計六
個月;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
醫師考試第二試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如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
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考試第二試時,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至多
採計六個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牙醫學系畢業,接受一般醫
學訓練者,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牙醫師證書時,應即中止接受
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得於畢業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
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醫師證書時,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
採計訓練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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